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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均
发展
责任
追究
制度
均衡开展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加尕斯台乡下加尕斯台村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加尕斯台乡下加尕斯台村小学均衡开展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大学校均衡开展执行力度,推进学校均衡开展工作开展,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均衡开展为依托,增强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那么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那么。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抗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本钱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12.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学校均衡开展各项督查规定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3.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均衡开展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均衡开展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阶段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4)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分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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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13.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开展责任追究制度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开展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族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关于开展创立教育强县活动的意见(新党办发【2023】
21号)精神和自治区创立教育强县活动启动会议的要求,为推进和静教育县教育强县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镇“两基〞稳固提高工作,促进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及中小学落实教育强县工作各项措施,发挥各单位在实施教育强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实做好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XX县区教育事业更快更好的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严禁弄虚作假,实行权责统一,做到有错必究。继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学前教育,稳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教育,加快开展职业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有效效劳经济社会开展,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努力推进XX县区城乡互补、布局合理、均衡协调、资源优化、设施完备、师资合格、质量优良、管理完善的教育开展新格局。
二、责任目标
按XX县区教育事业“十二五〞开展规划、和静镇教育强县开展规划(2023-2023年)进程要求,完成教育强县的各项指标,根本形成较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根本形成学习型社会,根本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义务教育水平,推进我镇教育强县工作,切实做好学前“双语〞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普及程度,确保全面到达自治区对县(市)级政府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标准。
(一)组织领导
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各社区、村要建立以社区、村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县教育强县工作责任制,在“两基〞的根底上,要把教育强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社区、村全面承担教育强县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长效机制,抓好教育强县的各项工作。
(二)普及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
1、各社区、村要认真向辖区内村民、居民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XX县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免费学前教育和职业学生免学费、住宿费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其明确监护子女完成学前教育(3-5岁),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其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监督保证适龄子女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对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完成“双高普九〞工作和教育强县工作规定的各项指标。
2、各社区、村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学前教育儿童、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数量及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入学的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下达入学通知书或辍学生反校通知书。对已经下达“通知书〞仍不送孩子入学者,
社区、村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社区、村实际的村规民约等措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责令家长(监护人)送子女入学,保证其子女完成学前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
3、各社区、村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贫困生入学问题,保证本社区、村学生入学率到达自治区规定标准,学前两年教育普及率达98%以上(少数民族儿童必须到达99.6%),农村小学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入学率达98%以上,县城所在地小学、初中入学率到达20230%,高中教育普及率到达自治区要求。
4、积极承担本社区、村所在幼儿园和学校相应的办学责任,加强幼儿园和学校平安、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其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成人教育工作
1、扫盲工作要坚持两个不动摇,即“一扫二堵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稳固提高相结合、学文化和学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做法不动摇。核实本社区、村文盲底数,对全社区、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认真登记文盲,全社区、村进行汇总统计,准确掌握文盲根本数据。
2、各社区、村负责领导和组织本社区、村扫盲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切实落实扫盲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足额用于扫盲和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三年首培率必须到达90%以上;学校在承担扫盲教学任务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保证师资,稳固提高扫盲成果,复盲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确保扫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和静镇教育强县开展规划
(2023-2023年)和XX县区创立自治区教育强县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做好本单位教育强县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细致的。
2、在督查中发现问题不催促及时整改的。
3、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瞒报或谎报、漏报的。
4、在督查中弄虚作假的。
5、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各社区、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建立本社区、村教育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2、对本社区、村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社区、村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自治区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自治区教育均衡开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自治区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
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中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4、学校平安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没有积极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6、对在教育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
的。
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情况,由县教科局XX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组织程序批准实施责任追究。
(二)各社区、村、“两基〞成员单位及学校要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两基〞稳固提高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本暂行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开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开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那么。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那么。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那么。凡属群众反映开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开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开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开展对象的;
(3)开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分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开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开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开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