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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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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旅游 发展规划 管理制度
旅游开展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开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开展规划,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开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开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开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开展和市场导向的原那么,注意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开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开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开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开展条件下对旅游开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开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开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开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开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开展。 第八条旅游开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开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开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开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开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开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那么。 第三章旅游开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旅游开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开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开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根本建设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开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开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开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开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开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开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根底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旅游开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开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根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开展的资源条件与根底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开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开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那么,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开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旅游开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根底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开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旅游开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开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开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开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开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开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旅游开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开展方向、开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旅游开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开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根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二十五条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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