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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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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验室 安全管理 规定
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五篇] 第一篇: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实验室平安环境管理方法 实验室是华世通公司平安环境重点防范部位,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公司各种平安环境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防范部位的监控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平安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有关平安方面的文件、法规,制定有关平安防范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干净、整洁和平安。 第二条 公司ehs管理人员要做好实验室的平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实验室的平安环境情况,做好平安环境检查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对违章人员有权进行处分。 第三条 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严禁占用走廊堆放杂物,确保平安通道的畅通。实验室负责人要做好实验室外来人员的参观接待工作,当有人员参观或审计时,一定要做好实验室的平安卫生工作,确保实验室的干净整洁,如果因为某实验室的平安卫生不达标而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的,将对该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四条 实验室设备须配备平安操作规程,并且要求操作者熟识,操作人员要掌握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实验室实验设备和仪器要进行定位和标识,仪器在使用后要进行归位。 第五条 实验室的化学品必需标识清楚清晰,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需分开存放,化学品存放区要进行分类并标识,实验室经常使用的化学品要放在正确的存放区中,并且化学品要进行定位定置,标识清楚,化学品在使用后要求归位放置;非经常使用的化学品要求存入库房,并严格按照库房管理制度进行领用和存储。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操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严禁穿短裤、短裙、拖鞋、凉鞋进入实验室;下班离开实验室时要关闭实验设备和照明电源,拔出插头,关闭门窗,清洁清扫整顿好实验室前方可离开。 第七条 实验室尽量防止做过夜反响,特别是加热反响的过夜反响更应防止,如果必须要进行过夜反响,需要写明过夜反响卡,标明反响温度,每一个过夜反响必须要工程组长或者主管领导审批,同时确保实验台周围没有引燃物品和试剂。如果加热反响,必须用调压器加热系统,不容许用热电偶或者电热套加热,反响温度在120℃以下,超过120℃的反响需要有人看守。如果过夜反响需要用循环水,需把循环水尽量调小,防止半夜水压增大导致实验室淹水。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报警装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栓,实验室要安装烟感报警器和监控摄像头。要组织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实验室人员要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掌握必要的急救和逃生知识,每年组织一次实地或者桌面应急演练。公司要对实验室的灭火器和烟感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处于可用状态。 第九条 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有毒有害化学品实验和研究时,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十条 进行实验时,要把长发和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高温实验时要佩戴防高温手套,灼伤除了高温以外,液氮、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等都会灼伤皮肤,要注意不要让皮肤与其直接接触,尤其防止溅入眼中。 第十一条 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如果操作人员暂时离开操作台,要把通风橱的活动门拉到指示线以下。 第十二条 制定实验室危险反响审批制度。防止单独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性实验,实验室人员做危险性实验时一定要预先做好评估,须得到组长或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审批的同时要告知操作人员此实验的危险点所在,防护和后处理方法,正确合理的操作流程,研发人员应按要求做好预防和保护措施,同时懂得寻求领导和同事的帮助,确保平安前方可进行操作,切不可单独一人埋头盲目操作。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单独一人做危险性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平安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匹配。 第十四条 气瓶应存放在枯燥、阴凉、远离热源的地方,并进行定位定置,氢气瓶要隔离放置。气瓶移动要使用推车,务求安稳直立,搬运要轻要稳,放置要牢靠。气瓶在使用时也要用推车进行固定,不使用时要放置在气瓶存放处,用铁链固定。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头或身体对着气瓶总阀,以防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每月检查气瓶管路是否漏气,压力表是否正常。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废液和废弃物存放容器要分类标识清楚,严禁将废液和危险废弃物直接倒入水槽或垃圾箱;对于剧毒废液,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实验室废液收集在废液桶内,废液装满后搬至废液暂存间整齐有序放好,公司定期会委托有危险废弃物回收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实验室废弃的试剂瓶要及时清理,暂存放置在废液间指定空箱子内,存放时要保证试剂瓶是空的,没有残留试剂在瓶内并整齐摆放,最后集中交由厂家进行回收清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该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内配备的物品和药品应该能处理简单的烧伤和灼伤事故。实验室发生人员伤害时,普通伤口用生理盐水清洗伤口,在以胶布固定;烧烫(灼)伤时要以冷水冲洗15至30分钟至散热解痛,然后用生理盐水擦拭(勿以药膏、牙膏涂抹或以纱布盖住),最后紧急送至医院;化学药物灼伤时要先以大量清水冲洗,再以消毒纱布或消毒过的布块覆盖伤口,最后紧急送至医院。 第二篇: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 1.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前方可进入。 2.禁止非工作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禁止翻阅实验室任何资料。 3.实验室各类测试数据、病人资料、记录和文件等均按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4.实验室的电、水、气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5.各类在用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平安装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稀缺贵重材料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柜存放,专人管理。注意防水、防高温、防电火花、防晒,通风良好。 6.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关好水电、空调、、仪器、火种、门窗等确认无隐患前方可离去。节假日前各室负责人应统一检查,落实值班人员和责任,消除不平安隐患。 7.电炉、煤气炉使用时,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8.实验室内配有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取拿的位置。工作人员都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动。 9.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做好平安防盗措施。 2023.作好消毒隔离工作,注意自身防护,防止传染病发生。 11.实验室要把平安知识、平安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平安教育,在掌握了平安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 12.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科主任。造成轻伤以上的事故或被盗、水灾、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的平安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科主任、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医院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13.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平安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发生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等情况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篇:仪器分析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仪器分析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 2.各种仪器设备专人负责,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4.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物品带入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平安。 5.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假设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6.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需记录备案,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7.保持仪器清洁,防止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水源、火源等不平安源靠近仪器设备。 8.实验过程中应佩戴好必要的平安防护用品,保护好自身和仪器设备平安。 9.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复原处,关闭设备,清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 2023.实验室的高压气瓶应按要求存放,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防止阳光直射。 11.实验室配备的灭火器应按要求定期检查,实验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2.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第四篇:二级生物平安实验室管理规定二级生物平安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平安,是指为了防止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标准〞的原那么。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平安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第八条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方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平安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平安委员会,其职责是: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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