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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第二
十四
股东会
会议
作出
修改
公司章程
新编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形式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设一名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三十条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解决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
第二篇: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2、……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该决议由新一届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假设没有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的,那么①盖章或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应当大于或等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②登记机关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会议召开的程序)。
第三篇:工商变更申请(包括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改)股东会决议
北京xxxxx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时间:2023年8月16日星期五地点:本公司行政会议室主持人:xxx记录人:xxx应到股东人数:2人实到股东人数:2人
会议以 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做出以下决议:会议决议内容:同意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将原注册地:址XX省XX县区星火路1号变更为新地址:XX省XX县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到会股东签字:
年
月日
北京xxx
章程修正案
根据股东会决议,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四条,其他事项不作变动,继续有效。
原第二章第四条为:住所:XX省XX县区星火路1号。现修正为:XX省XX县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签章
年
日
月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那么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成心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也无力承受给每人一份经济补偿金。
瑞士债法第三百四十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那么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那么,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张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忠诚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限制,所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非常重要。在英国,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行业限制规那么〞。这是指所有的竞业禁止条款首先将被视作无效,除非根据“合理性〞审查被证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须证明自己有具体的财产利益需要竞业禁止条款的保护。英国法对行业限制规那么可以归结为三点: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雇主的财产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不应当违背公共利益。
就竞业禁止保护的信息类型而言,英国法院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技术的
诀窍是。对于商业秘密,雇主可以通过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使用;如果信息并不能被明确地归类为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条款将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为防止引发争议,雇主往往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是无论是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还是默示的忠诚义务,都不能被用来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篇: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我国原来的法律并没有对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做出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时间过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此情况,合同法做出了本条的规定。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当事人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确定租赁期限长短。一般而言,动产租赁的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十年,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超过十年的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的期限那么比较长。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逾三十年者,在经三十年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得在遵照法定期限的情形下,为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三十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三十年或者永久的,那么将被减至三十年。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二十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以延长租赁的期限,所以二十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两个方法:一是约定更新。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二十年的合同……二是法定更新。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