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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公司财务
监督制度
法律
对我国公司财务监督制度的法律思1
内容提要: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但是这并没有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频频发生,根源在于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仍存在缺陷,会计法已经做了修改。现在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际,希望能在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外部,引入英国的审计员制度;内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董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财务监督制度;公司法;审计员制度;监事会;独立董事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公正,各国公司立法日益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在我国,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公司法第54条、策12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第175条第1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监管责任等等。
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但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存在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且其严重程度已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会计界所公认。尤其是虚假报表事件在股市频频出现,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该建的账不建,或者账外有账,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随心所欲,种种不标准的会计操作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乱的会计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监督不力。“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经理阶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国政府已意识到了这点,并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认制、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修改会计法并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
经修改后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但凡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我国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应该借此时机强化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从外部,公司法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为许多兴旺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英国公司法上的独立审计员制度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是每家公司必须任命的常任审计员,他随时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临时聘请的审计员,目的是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审计,只能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错误及舞弊行为。其次,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由董事会聘请,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公司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就变更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导致了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考虑经济利益而屈从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的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要发挥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填补公司法关于审计员规定的空白,借鉴英、法等国的独立审计员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员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与义务、解任与辞职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2)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在我国,虽然公司有监事会专门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但公司法缺乏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致使监事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没能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标准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无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得相当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在德国、日本等兴旺国家监事会由于监督体制的健全,监事会确实在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开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一、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2].二,“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3]三,为了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监事会之外可以设置会计监事。
四、扩大及加强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员)帮助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况等。
(3)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亦称外部董事)〞[4].“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经理人,减少财务虚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5],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刚刚登陆中国不久,独立董事一要“独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对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独立〞不易,“董事〞更难的现实状况,应当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为独立董事的“独立〞和“董事〞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司法修改时借鉴兴旺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健全这个重要的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上恰好有着互补性。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产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独立性外,还由于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三大特点〞[6].立法时应当注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协调,防止出现矛盾的规定。
参考书目:
[1]徐悦。从财务角度看独立董事[j].财政研究,2022,(6)。55。
[2]常健。饶常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22,(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204。
[4]韩志国。独立董事:管理革命还是装饰革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2,2。
[5]李永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管理现状及应对策略[j].财会研究,2022,(2)。39。
[6]张绍生。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22,(5)。35。
第二篇:我国法律制度的缺乏我国法律制度的缺乏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苗铎耀39号
自立法至今,我国对于法律制度一直在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但是,其依然存在许多缺乏之处。
第一、繁复的法律用语以及长时间的庭审。正如我亲身经历,在一次我根本旁观全程的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对于被害人,一直使用法律用语给普通的没有接触过法律的被害人解释侦查过程,同时,对于该案件,一共有三次庭审,但每一次都没有通知被害人进行旁听。
第二、出庭证人出庭制度的不完善。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证人并不愿意进行出庭作证,为庭审带来一定难度。究其原因在于,证人出庭后其个人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证。
第三、被害人的无法行使知情权。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组成,应当有权参与判决。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这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公诉案件中,在检察院了解完案情后,之后的过程根本没有被害人参与的权利。检察院是否应当让被害人了解案件的进度和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宣扬,然而,对于以事实为依据,应确立什么是事实。是否应当加大对侦查的监督力度,“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原那么不能标准证据缺乏的情节和案件,因此“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原那么不具有法律原那么涵盖每一个案件的本质的特征。
第五、公检法的彼此监督。诉讼在形式上就是博弈,因此诉讼必须符合博弈的形式规律。然而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是同属于司法机关,是平等的三个机构,国家又规定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同时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但是谁监督检察院。同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检法三机关,在某些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在很多人眼中,这样不就是自己监督自己,没有了检查监督的公信力。第
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在侦查过程中,辩护人调查取受到到了很多的限制,这十分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未必就是罪犯,构不构成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要看事实和证据,所以我国是否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的诉讼地位就应是辩护人,并应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以便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尽快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护的力度。第
七、侦查手段的适用缺少有效监督。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根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尤为锋利。清晰地记得在一个非法集资和诈骗案件中,检察官亲口告诉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非法集资的款项的流向,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和一个要“戴罪立功〞的重刑犯关在一起,使其暴力屈服,虽然这不失为一个好的讯问方式,却不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我认为,提高诉讼效能、充分保障人权,也是刑事诉讼法立法之本。公、检、法三机关应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注意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
第三篇:公司财务报销制度1林之尚沃(天津)国际贸易
2023年2023月16日
财务报销制度
财务报销制度是指公司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并依据这些制度对公司
各项日常费用的开支进行严格的方案、核算控制、考核与奖惩,以将公司的各项费用控制在尽可能
合理的范围内,杜绝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要树立本钱意识。
第一局部总那么
第一条为准确核算和监督公司本钱费用支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标准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
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
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
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二局部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一条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
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