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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镇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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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行政 决策 制度 新编
XX镇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XX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方案; (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原那么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开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表达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那么,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效劳。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根底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效劳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裁定。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决策拟制单位提前2023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1、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报告、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于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五日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2、局长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的办公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答复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其他领导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讨论之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那么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6、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根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局长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催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局部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方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催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响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违反本方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效劳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那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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