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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在侦查中的应用心理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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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在侦查中的应用 心理学专业 大众传媒 侦查 中的 应用 心理学 专业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2 一、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关系 2 (一)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对立和统一 2 1. 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对立 2 2. 侦查和大众传媒的统一 3 (二)侦查和大众传媒合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3 1. 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的可能性 4 2. 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的现实性 5 二、根据对具体措施的分析,重点讨论大众传媒的利用方法 6 (一)“人肉搜索”“微博缉凶”等现代传媒手段在侦查中的应用 6 (二)报纸、杂志、通缉令等传统传媒的应用 7 三、大众传媒与侦查关系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与不足 7 (一)只注重面向人民群众,没有面向嫌疑人 7 (二)仅注重大众传媒如何诱发犯罪 8 四、完善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理论研究 8 (一)犯罪实施前的预谋准备阶段 8 (二)作案中的犯罪实施阶段 9 (三)作案后的逃避打击、掩盖犯罪阶段 9 五、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 10 (一)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的必要性 10 1.加强管理,互利双赢 10 2.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 11 3.构建公安机关和媒体互动机制 11 (二)依法利用大众传媒的工作思路 12 1.法制原则 12 2.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12 3.时效性原则 12 参考文献 12 大众传媒在侦查中的应用 摘 要 在现实的侦查工作中,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到大众传媒的应用。如何利用好大众传媒,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降低其消极的影响,一直是侦查工作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从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关系、根据对具体措施的分析讨论大众传媒的利用方法、大众传媒与侦查关系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与不足、完善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理论研究、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五个方面对大众传媒在侦查中的应用做出了详细的阐述,旨在为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如何有效、合法的利用好大众传媒,发挥其积极作用,塑造大众传媒与侦查的良好关系做出思考、提出建议。在论文撰写过程中,作者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并且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 关键词:大众传媒,侦查,应用研究 ABSTRACT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reality, in many cases are relate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ss media. How to make good use of mass media to play its positive role in reducing its negative impact ha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of the investigation work. Detection and mass media to discuss the use of mass media,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specific measures,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Media and the detection of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and improve the use of mass media theory in the investigation,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using the mass media five aspects of the mass media in the investigation to make detailed, and aimed for the actual investigation work, how effective and legitimate use of the good mass media to play its positive role in shaping the mass media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a good relationship make thinking and recommendations. In the thesis writing process, the authors are the teacher's guidance, and access to a lot of literature and learned a lot of valuable knowledge. Key words: mass media, investigation, applied research 一、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关系 (一)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对立和统一 1. 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对立 随着大众传媒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推行,侦查活动与大众传媒产生了越来越强的冲突。首先,侦查活动是以保密为原则的,即不得把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向外界透露,所以一般拒绝媒体介入案件,以避免机密泄露造成损失或对侦查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而另一方面,在当前媒体市场化的情况下,媒体监督具有利益追逐性。由于侦查工作本身所具有的新闻源性质,在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下,传媒自然有介入侦查活动倾向。这样一来,传媒的公开性便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产生了冲突。 其次,大众传媒传播的一些侦查题材影视剧或者小说,特别是纪实性的作品,缺乏必要和准确的尺寸把握,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公安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破手段等全盘托出,对一些不法之徒每一次犯罪行动前的策划过程、作案时所用的一招一式都细细推出,真实得令人如同身临其境。这样的报道违背了传播者的初衷(起码是违背了侦查部门的初衷),使案件事实的传播走向泄密和教唆。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侦查与大众传媒产生了冲突。现实生活中,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相关侦查负责人往往是一句“无可奉告”或者“秘密,不便公开”予以回应。而大众传媒对于侦查工作的报道往往是批评指责多,表扬赞赏少。双方之间产生了较强的对立。 2. 侦查和大众传媒的统一 矛盾的双方总是在对立统一中无限发展下去。笔者认为,尽管侦查与大众传媒在现实中的对立较为明显,但是矛盾双方的对立在某些情况下会转化为统一,而侦查与大众传媒彼此间也应当在某些情况下形成良性的互动。现实中,有些侦查部门与大众传媒合作,或利用媒体发布案情、收集案件线索、查找无名尸体身源等;或利用媒体揭露犯罪、教育群众、震慑犯罪,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媒体和侦查部门的“双赢”。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侦查中如何利用大众传媒,使传媒为侦查服务,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二)侦查和大众传媒合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传统的侦查一般为回应型的侦查方式,是指侦查机关在获悉发生了犯罪行为之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其显著特征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所以案发后无论是现场勘查、现场访问,侦查人员往往都是在回应式地收集分析作案人所遗留的犯罪信息,寻找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在某些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可以考虑侦查主体主动地控制或释放部分信息,利用信息的多导向性,让犯罪嫌疑人来破解侦查人员所设置的信息黑箱,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查主体为其设定的轨道发展,自行暴露其涉嫌犯罪信息。而侦查主体则因势利导,利用新获取的涉嫌犯罪信息,迅速缉获犯罪嫌疑人,从而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笔者认为,在侦查中引入大众传媒,作为连接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纽带,无论在提供信息黑箱设置的可能性还是可行性方面,都不失为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法。 1. 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的可能性 大众传媒的特点使侦查主体能够通过它对犯罪嫌疑人施谋用略,进而影响其行为,使其败露。媒体是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载体,是扩大人类信息交流能力的传播中介物。传媒包括个人与个人进行信息交流的中介物(如电话)和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定期传播的工具(如报刊),前者称为私人交流媒体,后者便是我们所说的大众传播媒体,简称大众传媒。作为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定期传播信息的载体,大众传媒以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完全有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从而为侦查所用,成为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影响其行为,推动侦查进程的有力武器。 首先,大众传媒广泛的覆盖面为身处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大众传媒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印刷媒体(报纸杂志书籍)、电子媒体(广播电影电视)和新媒体(有线电视、电脑报刊、网络电视、卫星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的多样化使大众传媒的传播范围极其广泛,其传播的范围已覆盖到社会的多处。犯罪嫌疑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当然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其无论是为了日常的获取知识、休闲娱乐还是为了获取信息,准备、实行犯罪,逃避侦查,大众传媒传播范围广范、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特点显然是其最佳选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大众传媒所影响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大众传媒负载信息内容的丰富多样性、受众对象的多元化为满足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的需求提供了可能。 大众传媒的受众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服务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层次性。但是无论受众体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份地位怎样,由于大众传媒负载信息花样繁多,适合不同人群,不同群体的口味,每个人总能够找到适合自身需要的一种大众传媒。同理,犯罪嫌疑人一旦与大众传媒接触,也般会通过某种或某几种传媒来满足自身无论是犯罪还是其他方面的需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媒以其自身特点可能会成为一座桥梁,将传播者与犯罪嫌疑人连接起来,将各种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主体公开或秘密地承担传播者这一角色,便能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媒体形成一个刺激与反应的信息沟通模式,影响其心理,调动其行为,待其暴露涉嫌犯罪信息,从而以逸待劳,加速推进侦查工作的进程,直至最终破案,侦查终结。 2. 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的现实性 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逃避打击的心理使侦查主体通过大众传媒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成为了现实。 传播学告诉我们,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受众体并非一直都心甘情愿地接受、吸收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大众传播中的逆反心理会对传播者、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等产生判断、情感行为上的逆反,一旦这种逆反心理在某种情境下不断得到强化,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便会对类似情况产生已经准备好的自身判断、情感、行为,那么便会使传播影响受到削弱、扭曲甚至排斥,从而引起信息传递的不畅或中断。 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对犯罪嫌疑人施谋用略,影响调动其行为的过程中,那么先前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侦查策略便化为泡影。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但出现的几率极其微小,而且由于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这对特殊的传播主体与受众体的特定关系,犯罪嫌疑人对媒体的依赖性会更加强烈。 侦查是双向互动的,有时形同博弈,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想获得对方行动的有效信息,从而缩小下一步行动的可行性空间范围。 具体到侦查主体,其一般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常规性侦查措施以及追缉堵截,跟踪监视等紧急性、秘密性侦查措施来获得涉嫌犯罪行为的信息情报,发现线索,获得证据,揭露犯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想成功实施犯罪,逃避侦查,决不能坐以待毙,也必须积极主动地尽可能收集侦查主体对相关案件掌握情况的各种信息,从而增大其成功实施犯罪、逃避侦查的可能性空间,减少因为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可能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加强,反侦查行为极为明显。他们往往表现出对案件的发展和侦破十分关心,有时甚至故作姿态,参加议论案情,痛斥作案人,有时甚至再跑到现场观察,对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变得敏感起来。 很显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获得侦查主体掌握的涉嫌犯罪行为信息的手段方式受到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基本处于一种信息的空白状态。而方便快捷、时效性强的大众传媒,显然成为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的途径。1999年1月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金银首饰被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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