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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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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方法 关于印发xx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 目标管理考核方法的通知 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xx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方法已经区方案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主题词:方案生育管理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xx区方案生育局202223年9月2023日印发 xx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依法管理,提高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区政府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年度xx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单位 各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 (一)、区公安分局 1、有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计生专干落实。2023分 2、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内容,有具体的管理措施。2023分 3、催促各派出所对办理外来育龄人员暂住证时,必须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要求到达98%以上,并建流动人口登记册。40分 4、办理户口审报与迁入时,应查验方案生育证明。20分 5、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分局与各派出所责任书签订率达20230%。2023分 6、及时向方案生育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支持和配合区计生局及镇(办)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2023分 (二)区卫生局 1、有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计生专干落实。2023分 2、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制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措施,并付诸实施。2023分 3、催促所属医疗保健单位把育龄夫妇的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工 作列入工作职责。主动、热情为育龄夫妇提供方案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效劳。25分 4、在进行孕妇孕期和产期医疗保健时,必须查验方案生育部门签发的生殖健康效劳证和身份证,验证率达20230%,并做好登记入册工作。30分 5、对无生殖健康效劳证和身份证的,要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同镇(办)取得联系,通报情况,配合镇(办)做好节育补救措施。25分 (三)区工商分局 1、把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管理组织,明确局分管领导,落实职能科(室)和配备专(兼)职计生。2023分 2、按照本部门管理职责,制订具体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2023分 3、配合镇(办)对育龄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在换、发、验营业执照时验核现居住地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镇(办)出具的方案生育情况证明,验证率达20230%。20分 4、落实个私企业主方案生育管理责任,签订管理协议。加强从业人员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并查验从业人员方案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0分 5、催促个体工商户和个私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实行方案生育,配合镇(办)对违反方案生育者,按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查处。2023分 6、建立个体工商户和个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方案生育管理帐册,做到登记及时,填写完整。2023分 7、催促下属工商所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发现违反方案生育情况,及时与当地政府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20分 (四)区民政局 1、有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职计生专干。2023分 2、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积极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婚姻登记率,禁止无效婚姻。30分 3、对早婚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制止;对无效婚姻,要配合镇(乡)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15分 4、严格把好收养子女关,杜绝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漏洞。25分 5、做好对方案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济工作。20分 (五)区建设局 1、把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分管领导,具体工作的职能科(室)和专(兼)职计生专干。2023分 2、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措施。2023分 3、外来建筑企业进入本区办理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登记或在审批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工程时,必须查验企业施工所在地镇(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验率达20230%,并登记入册。25分 4、加强对房屋买卖和租赁的方案生育管理,在房屋买卖和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时,必须验核现居住地镇(办)已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98%以上,无证明者不得买卖和租赁。20分 5、催促外出和外来建筑企业向现施工地镇(办)政府计生部门递交育龄人员名册和方案生育工作责任书副本,查验从业育龄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0分 6、定期对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方案生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处理。15分 (六)区交通局 1、把所属行业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分管领导,有具体工作的职能科(室)和专(兼)职计生专干。15分 2、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措施。15分 3、对育龄人员审批办理从事水陆运输行业营运许可证的,在领证、签证、验证时,应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20230%。40分 4、定期对公路运输、航运管理部门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方案生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处理。30分 (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职计生专干。2023分 2、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措施。2023分 3、在办理职工聘用手续和签发XX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对育龄人员必须验核镇(办)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镇(办)出具的方案生育情况证明,验证率达20230%,并登记入册。40分 4、主动与镇(办)取得联系,互通情况,提供信息。20分 5、及时催促企业与户籍所在地做好失业人员方案生育管理联系工作。20分 (八)区方案生育局 1、明确局分管领导,落实职能科(室)和工作人员。2023分 2、加强对全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20分 3、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和验发证情况进行检查,主动与外出、外来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暂住人口管理 办公室联系,落实管理责任制。15分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外出外来人口的方案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和节育措施的效劳等工作。15分 5、负责汇总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情况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2023分 6、拟订对全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考核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2023分 7、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各项工作指标到达省市考核要求。20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采用听(听一年计生工作情况汇报)、看(看有关文件、资料、帐册是否齐全)、查(检查有关指标执行情况)、评(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区政府在十二月份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区级机关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四、本考核方法由区方案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已经2022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者街道,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设区的市所辖XX县区之间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之间流动的人员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将其纳入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开展方案、方案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流动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各级方案生育协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效劳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效劳。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社会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第七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人口方案生育的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变更登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效劳; (三)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效劳,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催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终止妊娠; (四)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 (五)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方案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 (六)组织检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人口方案生育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回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通报,办理婚育情况变更登记; (四)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方案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 (五)依法处理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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