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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
货物
隐患
排查
行动
方案
危险货物储罐隐患排查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港口危险货物从业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根底,根据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排查行动方案、全省内河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平安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树立科学开展、平安开展理念,突出港口货物储罐和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提高企业平安管理水平和平安力度,杜绝港口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切实维护港口平安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排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成立排查行动领导小组,葛汉生副局长任组长,总工程师胥国平、海事处处长潘红兵任副组长,成员为刘锡林、高怀猛、蒋慧平、吴志明、张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港口科,具体负责排查行动的日常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1.易燃、易爆港口危险货物储罐;
2.有毒、有害港口危险货物储罐;
3.易致污染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
四、工作目标
1.通过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调查摸底,全面摸清根本情况和平安现状;
2.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管理水平和平安技术水平进行全面排查,找出存在的平安隐患;
3.整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平安隐患,提高企业的平安管理水平和本质平安度;
4.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止企业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
五、排查内容
本次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内容详见“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排查工作检查表〞(附件2)
六、实施步骤
本次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2023年7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一阶段:发动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通过实地走访、召开会议、发放通知等形式,使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排查整治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整治气氛。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储罐区情况和储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储罐的品种、数量和平安状况,全面了解和掌握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根本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核查本单位的储罐状况、储存的物料、是否涉及剧毒品、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分类整理完善有关报告和文件资料等材料,如实填写“港口危险货物储罐根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阶段:隐患排查与整改阶段(8月16日至11月30日)
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要根据本通知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可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平安生产,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隐患整改方案上报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将组织力量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按照本通知隐患排查主要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并下达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平安隐患将依法处理,直至停产整顿。并对排查出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建立档案,填写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平安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11月2023日前上报省厅港口局。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港口管理部门要全面总结排查行动的做法、经验和缺乏,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法。对取得的成绩不断稳固,并把专项行动逐步转化为日常平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平安管理水平。
七、隐患整改措施
1.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相关资料、手续不全或未履行平安“三同时〞审查的,应及时补办;对因故无法补办相应手续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企业协商讨论解决方案。
2.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其定期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执证上岗。
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停止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和培训的,责令企业组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
3.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未建立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建立的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应责令其限期建立和完善。
4.港口危险货物储罐设施设备、平安设施等存在平安隐患的,要催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存在的平安隐患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平安保障措施,整改方案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在平安隐患排查整改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且暂时无法得到整改的,应责令储罐使用单位局部或全面停产整顿,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5.港口危险货物储罐防雷防静电装置未定期检测合格的,责令其立即联系防雷部门检测合格;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虽已通过有关部门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但在检查时发现其设施损坏、不全或存在平安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6.港口危险货物储罐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责令其立即向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依法对危险货物储罐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危险货物储罐虽已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但检查时其消防设施损坏、不全或存在消防平安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7.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未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或建立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作业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的,应催促其及时建立、补充完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要催促其定期组织演练。
8.港口危险货物储罐使用单位未依据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定期开展平安评价的,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平安评价,落实平安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平安评价报告应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特别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储存着大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要高度重视此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切实明确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2.突出重点,强化整改。本次排查是新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开展的第一次全省性港口危险货物储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要突出储罐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重点,特别是对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分析评估、治理整改、统计汇总、跟踪督办,切实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搞好结合,注重长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治本之策,毫不松懈地抓下去。要切实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注重专项行动与日常隐患排查相结合,注重隐患排查整改与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相结合,努力把港口危险货物储罐隐患排查纳入制度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努力探索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储罐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平安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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