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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从业人员培训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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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统计 从业人员 培训 总结
统计从业人员培训总结 按照国家统计法、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及统计标准化建设要求,统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统计人员每二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要求,我公司对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了202322年统计从业资格外委学习培训安排。 此次培训由黄石统计局承办,我公司分别安排从业资格培训及验证学习培训两批,从业资格培训集中面授学习两天(9月13日—9月14日),主要课程有统计根底知识、统计实物、统计法根底知识三门课程,验证学习集中培训一天(2023月24日),学习课程为新统计法解读,此次培训共12人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学习8人,验证培训4人,参加培训的所有人员均已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并拿到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本次培训,让大家对统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提高了统计人员的素质,为公司各项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企业管理部202322年11月3日 第二篇。从业人员培训、了解食品平安法律法规。 2、了解食品的技术、指标、卫生要求。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及个人健康理念。 随着社会的开展,渐渐的食品平安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因为它关系着人们的饮食问题,之前没有要求时,那是因为我国建国时期经济相对落后,更重点的是关注吃饱问题,但是现在经济的开展,我们也渐渐由吃饱变成了吃好。所以渐渐的餐饮业迅速的开展起来。但是现在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一些不法商贩、厂家以次充好,为了提高味觉、色觉等使用化学添加剂,你比方之前我们祥知的三聚氰胺问题等,一些餐饮业为了降低本钱,简化食品制作流程、滥用地沟油等问题。对于目前进行的食品平安卫生知识培训,目的就是要大家了解食品卫生标准,提高餐饮人的警惕、忧患意识。极大限度的降低食品平安隐患。为确保就餐者吃的放心、吃的舒心、吃的平安及餐饮效劳者自身利益,而举行的。 在培训班上,该局要求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要提高对食品平安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为全市食品平安作出新奉献。该局专业人员还就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餐饮环节量化分级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详细讲解。如食品原料验收管理、餐具的消毒保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以及如何建立健全餐饮效劳单位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等,并结合食品平安方面的实例,生动细致地讲解了如何做好食品平安工作以及如何预防食物中毒等知识。通过培训,全市各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了食品平安法律责任及食品平安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了餐饮单位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拓展餐饮效劳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 第三篇: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总结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总结 为了增强预科部教职工对消防平安工作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真正做到让大家熟热掌握消防技巧,我部邀请消防专家普及消防平安知识,在会议室举办了一次消防平安知识讲座。我部每位教职工参加了此次培训。在课堂上,教官通过生动的案例,条理清晰地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1、从发生火灾的起因强调提高平安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2、从日常生活中的火灾隐患看加强学习消防知识的必要性; 3、掌握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及其性能; 4、火灾现场自救逃生的技能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时机和方法。他重点讲授了火场逃生知识,并详细介绍干粉灭火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 理论讲解后,参与培训的全体员工在教官的带着下进行了现场实操演练。通过实际操练,员工的火灾防控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能力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此次消防平安培训课程用时120分钟。由于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员们掌握吸收得很快,效果极佳。 通过此次培训,预科部每一位教职员工都意识到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平安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保证学校平安。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平安,不能以为看不到就没事,事不关己就没事。大家相信,在全部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将消防平安工作做得更好,促进我校又好又快地开展。预科部2023年 第四篇: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方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根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一)统计从业人员根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 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全国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标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和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根本信息,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平安,不得将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信息用于统计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第七条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实行谁采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那么。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直接进行公示。 第九条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十条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四)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六)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七)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十一条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一)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时纠正;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四)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七)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八)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九)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十一)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警示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单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并链接到“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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