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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社会学学科特点:开放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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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 社会学 学科 特点 开放性
法律社会学学科特点:开放性 一、法律社会学的界定 法律社会学是法学家的法律社会学,而不是社会学家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家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局部,尤其是在现代成为主要的社会调控工具,就更不可防止地进入社会学家的视野,但这种进入是作为一个附随对象而受到关注的,法律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因此,社会学家关注法律,并试图以此说明社会的本质与开展规律,而其研究概念和框架那么不以法学为限,目的也并非介入法律实践。〞1但在法学家那里,法律成为法学家关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不仅是规那么体系、司法过程和正义载体,更是使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控制工具。因此,法学家不能无视社会变化、只关注书面法律,而必须将法学研究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多学科统合起来,进行法律运行和功能的经验研究,根据社会目的批判和改进法律,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正义需要。〞2 二、开放性特征的决定因素: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发生普遍的经济危机。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凋敝,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得不改变以往自由放任立场,采取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经济、社会加强干预,政府制定了一大批诸如设立工人最低工资保障的劳工法和涉及教育、福利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社会和法律产生的新情况急需新的法学理论的支撑,法律社会学应时而起。这种新情况就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纠纷也愈来愈复杂化,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用以解决纠纷和调控社会时必须从社会整体出发。法律社会学是对该社会状况的回应,因此社会状况和纠纷的复杂化性质就决定了法律社会学以整体社会为研究背景。虽然从法律出发,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法律的法外因素,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甚至性别差异都要纳入到法学家的研究视野。法学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固守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畴内工作,仍然只是注释现有的成文法和判例,不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积极效劳,不为政府解决蜂拥而至的社会问题献计献策,不去考虑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条件,它就不会有多大用处〞,3现在他们必须改变封闭的思维方式和狭隘的眼光,向法律外的世界敞开胸怀。因此法律社会学从它诞生起就决定了它开放性的特质。 三、开放性的表达 首先,法律社会学的开放性表达在研究方式上。法律社会学不纯粹依靠根底法学理论,而且注重借鉴、吸收社会学、人类学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比方坚持社会学的民间立场,采取田野调查的方法对法律个案进行研究。不再局限于只用一种原材料建构雄伟的法律大厦,而是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素材来创造一个良好有效的法律王国。它把法律视作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研究其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不仅关注实在法律内容的严密确定和逻辑的和谐一致,而且把法律分成不同的局部从而视法律为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来研究,注重考察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实施后的实际社会效果。还有比方说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即透过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去探究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特定的“法律精神〞,也就是关注各种法律的符1颜毅艺:法律的自治与开放—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导论,载法制与社会开展202223年第5期。2颜毅艺:法律的自治与开放—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导论,载法制与社会开展202223年第5期。3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开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转引自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号意义,追问法律制度安排和法律行为背后的“根据〞。1 其次,法律社会学的开放性表达在研究对象上。法律社会学跳出固有的法学思维方式,不仅研究国家权威机关制定公布的法律法规,还研究民间风俗习惯、社会团体章程等国家法之外的规那么。法律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社会学创造了一种法律的多元主义,意指不只是出自国家,国家的法只是社会秩序的一局部,而且不必然是最重要的局部,只要是由权威机关—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那么,就是法律。法律多元主义突出地表达在埃利希的“国家法〞(“审判标准〞)和“活法〞,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法人类学者的“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等理论中。2 四、开放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在理论上,开放性进一步造成了法律概念的模糊。古往今来,“法律是什么〞,一直是思想家们讨论并试图给出确定答案的问题。从神的理性、人的理性到主权者的命令、民族精神的产物,这个问题是众说纷纭。法律社会学开放性的思维方式,进一步扩大了法律的研究对象,因此也就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同时,把法律看作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很容易造本钱应作为关注焦点的法律在讨论它与其它诸多社会现象的复杂关系过程中迷失了自己。 第二,在实践中,法律社会学在坚持反形式主义立场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在运用过程中的烦恼。在形式主义占据统治地位时期,法官只需成为熟练运用三段论推理来解决问题的工匠。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官那么需要把自己培养为一名熟练运用法律的艺术家,因为法律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国家法,尤其是当政府的方针政策、民众广泛接受的实在的道德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时,法律在当事人那里更是变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东西了。因此如何重拾法律的权威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开启了研究法律的新的良好开端,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开展开辟了一条广泛的道路。但在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法学家那里,他们虽然已经认识到它的好处,却并没有朝此方向做进一步的深入。法学家虽然已经翻开了视野,把研究对象从局限于实在法扩展到风俗习惯、社团章程上,认识到法律无法与社会隔绝并致力于研究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但社会学或政治学等播种知识的匮乏却使得他们在面对一片肥沃的田地时不知所措,或者依靠粗浅的经验辛苦耕种后却难有收获。所以法学家要想享受丰收的喜悦首先必须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12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开展,2023年第6期。 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法观念,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23年第3期。 第二篇:社会学研究的特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电子笔记 一、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1)综合、系统的视角(2)多元性(3)重视社会变化的动态分析 二、社会研究的概念 (1)社会研究是为了发现和解答社会领域中的各种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袁方 (2)社会研究是一经验的方式对人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进行的科学的研究活动。——风笑天 研究的实质是人们发现问题、寻求解释、解答问题的全过程。 三、科学方法 科学方法是一种研究程序 (1)建立假设(2)操作化(3)经验观察(4)得出结论 以上四步骤是科学研究的核心 四、社会研究的特点 (1)研究的主题是社会的,而非自然的。 (2)研究的方式是经验的,而非思辨的。 (3)研究的问题的,而非判断的。 五、社会研究中的困难 (1)人的特殊性 (2)社会现象的复杂性 (3)研究的干扰性 (4)研究受到特定的制约 (5)保持客观性的困难 六、社会研究体系 (1)方法论(2)研究方式和研究法(3)具体方法和技术 方法论 1]实证主义方法论 主张。经验科学是人类获取知识的唯一可靠的形式,反对超自然力量和思辨的原那么,认为只有实证科学才能发现经验现象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并能预测和控制自然和社会过程;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假设必须由经验事实验证,理论只有被经验事实证明才是科学的。 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根本观点 1)社会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一样的,都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的背后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规律。因此,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 2)因为社会现象是客观的,具有规律可循的,所以可以被人所认识的,是可以发现内在的本质和规律的;经验事实是科学知识的唯一来源,并且也是科学知识得到验证的唯一标准。 3)社会科学的任务不在于说明社会现象应该是什么,或者必须是什么,科学的任务仅在于说明社会现象什么。因此,社会科学无需对“事实〞做出价值判断,而应该采取“价值中立〞原那么。 注:代表人是迪尔克母和孔德 2]非实证主义方法论(人文主义方法论) 观点:人的行为不同于物体运动,认识有自由意志的,社会历史事实都是独特的,非重复 性的,因而是无规律可循的。不能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也无法对人的行为做出预测。社会研究要考虑人的特殊性,要用阐释或理解等方法来说明具体的社会历史事件。狄尔泰的三原那么: 1)历史知识是自我意识 2)理解和说明是有区别的 3)理解是从生命到生命的运动 韦伯的观点: 社会现象都是与人的行为和人的主观动机有关的,它们与自然科学是有区别的,但是人的行为是理智的、有目的的,这种理性行为是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的。通过对社会原因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动机的分析,可以发现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他所提出的理解社会学既包含社会行动客观因果关系的说明,又包含对行动者主观意义的理解,因而带有相对主义的折中色彩。 研究方式 1)调查研究2)实验研究3)实地研究4)文献研究 第三篇。法律社会学论文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之中,在以邓小平、江泽民等为代表的党中央的领导之下,可以说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法制建设中,法律可谓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本质,从狭义上说,即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标准。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它是与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有着一种近似于相互配合并且以法律为最终底线和标准的社会标准。但是又要明确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社会标准的作用。 第一,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根本前提。 第二,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到达有效防止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那么方,欲圆那么圆的良好的标准效果。 第四篇:法律社会学一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吴英〞案 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下渐渐落下帷幕,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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