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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村级
民主
议事
制度
新编
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重大事项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十条以下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前方可办理: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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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方案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或涉及村民出资出力系“一事一议〞事项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根底上,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2
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纸、村播送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方案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务公决
第二十条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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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方案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十)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一)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村务公决议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二十三条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二十四条村务公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播送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工程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意见、建议,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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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八)现场监督。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观看、监督计票的全过程;
(九)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公决议案经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那么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假设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那么上一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二十八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坚持原那么,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效劳;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三十条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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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第三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授权的以下事项:
(一)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农村低保对象确实定;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工程;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案;
(五)审议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批准签订经济合同;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讨论决定方案生育落实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十)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三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村民代表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凡涉及村民出资出力的“一事一议〞事项,应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三十六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出席会议的人数。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