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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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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河源 农村 生活 垃圾 治理 条例
河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XX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类处理、社会参与的原那么,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确定治理目标,完善考核、监督和鼓励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置体系。 -12 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分类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弃的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农药及其包装物等;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散养畜禽粪便和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花草、落叶等易腐性垃圾; (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木料和金属等,以及纸尿裤、受污染的包装物、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泡沫餐盒餐具、废弃衣物、普通无汞电池和家庭装修废弃物等。 农村生活垃圾详细的分类目录由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后,按照以下方式投放、处理: (一)有害垃圾,应当自行或交由保洁员单独收集和存放在固定回收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各村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到乡镇有害垃圾暂存场所暂存,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运输和处理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实施细那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应当采用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或者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至有机垃圾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三)其他垃圾,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处理。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一)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配和管理,保持容器正常使用;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禁止随意处理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56 第二十二条【分类运输及标准】 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要求; (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按时将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到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向农村转移生活垃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向农村转移垃圾。跨县(区)境运输垃圾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效劳许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运输效劳合同规定的路线、数量和时间运输。 任何人发现非法向农村转移垃圾行为的,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项规划】 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选址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选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和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和装卸站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的选址。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投放点的选址。第二十六条【选址、建设要求】 垃圾处置设施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综合考虑效劳区域、运输距离、污染控制和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根本农田保护区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内。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并对居住区影响较小的地区设置与建设,防止邻近学校、医院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堆肥点等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 第二十八条【生态补偿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那么,建立健全对提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用地的村进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科学合理设置 -92023 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分类收集、运输标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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