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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派驻
法院
纪检监察
协调
两个
责任
方面
存在
问题
建议
对策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法院在协调“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根底、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党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
为全面掌握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法院在协调“两个责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县人民法院相关同志共同走访了县政府办、县政法委、县组织部、县公安局等多个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调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单位协调“两个责任〞的情况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
一、当前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法院在协调“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在落实监督责任、催促法院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认识偏差导致担当不够。法院有的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洁建设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弄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动担当意识不够,只满足于将责任分解下去,并未真正落实;部门负责人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只注重抓业务和绩效考核,无视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出现党组抓得紧、部门抓得少的现象。
二是制度漏洞导致追责不严。现有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制度并未制定,导致局部临聘人员违规后没有具体制度导致追责不到位,有些没有具体措施或是追责条款,总体上标准模糊,缺乏实施的程序保证,制度约束的刚性不够强;制度建设与干警奖惩考核机制结合不紧密,与干警的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关联度不大,机制不健全,导致从领导干部、到部门负责人都执行不严,制度流于形式。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顺利。
一是身份职责矛盾性突出。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纪检干部,又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既要接受纪委的领导,又要接受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在处理上级安排的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到纪委和党组的指示,开展工作难免束手束脚。同时,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有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监督的重点是单位“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同级监督难度大,落实难。
二是工作缺乏相对独立性。从调研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派驻纪检监察组都反映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身乏术、无暇顾及〞,监督精力严重缺乏,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内部监督的缺位使得监督责任暂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来实行,混淆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内容,加重了工作任务。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因人手不够,只能借用法院工作人员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作为派驻纪检组行使外部监督的局部权力,在职责上容易导致出现交叉和内外监督边界不清。
二、建议和对策
(一)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压实主体责任,必须明晰内容,厘清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法院工作整体格局,与法院业务、队伍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将院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工作职责之中,细化和明晰主体责任、具体任务、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形成主体责任清单,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防止主体责任虚化、空转。
(二)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建立以廉政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建立廉政档案,催促领导干部养成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强化舆论引领,发挥警示作用和典范作用,对优秀的典型干警进行宣传推介,对违纪违法等反面典型警示提醒,倡导风清气正的优良作风,营造崇廉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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