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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仲
人事
行政管理
理念
管仲人事行政管理理念
管仲是活泼在春秋前期历史舞台上的一位功勋卓著的政治家、思想家。尽管他曾经开罪于具有雄才大概的齐桓公,但因其颇具经世治国之才,使得齐桓公不计带钩之仇,任用管仲为相。管仲在相齐时,能够使齐国从众诸侯国中脱颖而出,首霸中原,不仅仅得益于君臣二人齐心协力,励精图治,更重要的是得益于他的治国思想中的人事行政思想。
一、作用:争天下者必先争人
管仲是位非常务实的政治家,他能够实事求是的成认贤才在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贤人未出的社会是怎样的呢,他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1]在原始野蛮状态下的社会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随着社会的开展与进步,这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于是需要贤才来管理社会。“故智者假众人之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2]在这里,管仲指出在人类社会初期,贤才就具有能够组织民众共同制止强暴及弱肉强食的行为,同时贤才还能树立起行为标准及道德标准,为百姓所遵循与仿效,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当国家产生,君臣出现之后,要想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在诸侯争霸战中立于不败之地且能争得天下,其当务之急便是争得天下人才。“夫争天下者,必先争人〞。[3]而争人的一个重要原那么就是“圣王卑礼〞以待天下之贤。[4]如此,才能做到,“求天下之精材〞,“得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称才。〞[5]
二、标准:立义、执法为贤
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同的思想流派,不同的治国者,对行政人才标准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孔子强调的行政人才标准是道德至上,以仁为贤。商鞅那么是“奉法为贤〞,能够严格遵守与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的人才是贤者。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和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在国家行政人才标准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岐,儒家是以“仁德〞为标准,调强贤才标准的主观性,而法家那么是以是否依法行政即是否以“奉法〞为标准,强调人才标准的客观性。而管仲在行政人才标准的认识上,克服了儒法二家各自存在的片面性,既强调人才要“立义〞,同时又应当是严格守法与执法的人。这就将人才标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管仲首先强调的政治标准即立义。怎样才叫立义呢,他认为立义就是要重“公正〞,去“私道〞,以天下为己任,“不为爱尊爵〞,“不为爱官职〞,“不为爱重禄〞,“不为爱钱财〞,[6]切不可“援私以为公〞。[7]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矜物之人,无大士焉;〞[8]“矜物〞就是自满。应做到“功大而不伐(不夸耀),业明而不矜〞,[9]不使自己份量十足,容量太满,音律过盛,气氛过度,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立义就是要光明磊落,做事为人,要“正而视,定而履,深而迹〞[2023]意即看得正,走得正,做事留有印迹,一步一个脚印,没有虚假伪饰经得起检查。但是,管仲更强调应把严格执法奉为国家行政人才的标准。他说,“察能而授官,不诬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之经臣也。〞[11]朝之经臣,即贤臣,这种贤臣最主要的品质就是,执法严谨,不结党营私,不诬陷上级,面临祸患灾难之时,能以死为国家效力。由此可知,管仲在国家行政人才的标准上,较之儒家以德为贤和法家以奉法为贤的标准,无疑是更为全面,客观而公正,更有利于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与使用。
三、荐举:建立法令,量能谋德而举之
先秦诸子中,主张荐举贤才充实行政职位的不在少数,孔子曾提出“举尔所知〞,希望每个人荐举自己所了解的贤才,他主张:“选于众〞,从众人中进行挑选。孟子也同样主张,通过举贤的方式选拔国家行政人才,他说:“左右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孟子认为左右亲近的人说贤,还不行,大家都认为贤,还得进行实际调查了解,如假设真的发现是贤才,那么就选择出来并予以重用。然而孔子、孟子仅仅提出了荐贤的主张,对于那些不合荐举标准,不合荐举程序以及见贤不荐,蔽贤不报的行为却未论及。管仲在荐举贤才方面比孔、孟二人的主张更为积极,更有成效,他专门制定了法令,以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管仲强调:“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即通过立法规定人才标准和选择人才的手续,不能由上面随意挑选,也不能只凭本人的“自度〞和“自举〞。以期防止上面的“私好恶〞,和下面的“请谒〞。“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人不自度也〞。[12]通过推行法制,堵塞“群徒比周之说〞、“金玉财货之说〞,“谄谀饰过之说〞、“请谒任举之说〞。[13]对于以不正当途径谋官的人,如相互拉拢,相互吹捧;毁谤别人,抬高自己;以金玉财货、玩好之物疏通门路,或迳自“请谒〞要官者,要严厉惩罚,以塞幸进之途。管仲提出选拔人才的总原那么是“论材、量能、谋德而举之〞。[14]在执行中要注意:第一、注重实绩,“求有功绩者而举之〞。[15]第二、选拔年轻人,“不以年伤〞,即不因年轻资历浅而舍弃人才。第三、注重大节、勿纠缠小缺点,“苟得大意,不以小缺为伤〞。[16]第四、优先选拔敢于创新者,“不必以先常〞、[17]不用那些墨守成规的人。第五、“进言实之士〞,[18]即选用敢讲真话的人,不用阿谀之徒。
四、招徕:以德招人、诚信徕人、以利招人
如果说,管仲的依法荐举行政人才的思想旨在从国内把有能有德的人予以重用的话,那幺,他的招徕行政人才的思想那么是旨在从国外引进人才并加以重用。他认为天下不乏治理国家的贤人。问题在于用人者能否知人善任,能否招徕。“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19]“国未尝乏胜任之道,上之明适缺乏以知之。〞[20]管仲倡导的引进行政人才的方法,主要有以德招人,诚信徕人,以利招人,理顺人道等。管仲首先提出“人以德使〞。要得人必先得人心,“夫为国之本,得天时而为经,得人之心而为纪〞[21]“得众而不得其心,那么与独行者同实。〞[22]故想得到正真的人才,必先有德,有了德,才能聚拢人才,这叫做“德以合人〞,“人以德使〞。[23]要想招致人才,在行政过程中,领导者必须讲究诚信,政策不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措)又移之〞,乃治国之大忌。“如是,……上无固植,下有疑心〞,[24]政策法令如假设缺乏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人们对统治者的诚信度感到疑心,英才当然不会贸然前来。以利招才是管仲基于对人性把握的根底上而提出的。人们从事生产和其它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管仲在相齐过程中,就提出并运用了这一以利招人的思想。齐桓公向管仲寻问怎样才能招致天下英才,管仲说:“假而礼之,厚而勿欺,那么天下之士至矣。〞即对人才应恭敬有礼,忠实厚待而不可欺诈。管仲认识到获得优秀人才与获得高品质的物材道理相同,肯花钱,就能买到好材料,用高薪,就能招徕天下人才。这一思想贯穿他的施政之中,所以当齐桓公问怎样才能收集到好材料时,管仲说:“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意即他处值五元,我给他六元,他处值九元,我给他十元,就能买到较好的材料。齐桓公又问怎样才能招致天下良工,管仲说:“三倍不远千里〞。意即给出高于别人三倍的工钱,千里之外的能工巧匠也会前来效力。管仲运用物质利益的原那么去招徕人才,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任用:察能授官,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
在人才的任用上,管仲强调察能授官。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万物不齐,才有上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为了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管仲提出了另一个重要而著名的用人原那么:“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他说:“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故事无不成,而功无不立。乱主不知物之各有所长所短也,而责必背。夫虑事定物,辨明礼义,人之所长而猿所短也;缘高出险,猿之所长而人之所短也。以猿之所长责人,故其令废而责不塞。〞[25]不但如此,君主与臣之间,不但任用人才者要知被用者之短长,而且被任用者也要自知其所短、其所长。君主任己所长那么受官,任己所短那么不接受。在行政人才的运用上只有适才适用,扬长避短,才能做到才当其用,到达功成事立的效果。否那么,就无异于让猿猴司礼义,让人去攀绝壁了。管仲的“用其所长,不用其短〞的思想,在中国人事行政思想史上提得最早,论述亦最明确、详尽和广泛,可称得上是这一思想的发轫者。后来韩非提出的“使鸡司夜,使猫执鼠,皆用其能〞的主张,就是管仲这一思想的继承与开展,清代诗人顾嗣协的一首(杂兴)诗说明了他对管仲上述思想的认知与赞同:“骏马能历险,力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就短,智者难为谋。生才贵适用,慎勿多苛求〞。
六、考核:审其三本,有功必赏,有罪必诛
管仲十分重视对行政官吏的考核,对考核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的结果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他主政的齐国,把考核的时间定在春季和冬季。自春季的第一个月起,君主亲自临朝听政,评定爵位赏赐,考评官吏政绩,共用五天时间。冬季最后一个月的末尾,君王也要临朝听政,评定罚罪刑杀,用五天时间。考评相当严格,其审查内容是:“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26]即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行政官吏的德望与其地位是否相称;二是行政官吏的功绩与其俸禄是否相称;三是行政官吏的能力与其官职是否相称。此三者称为三本。
管仲对行政官吏的考核有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齐桓公亲自坐镇监督实施考评,足见其对考评的重视;二是考评分两次进行,年前评定政绩,年底评定刑杀,先奖后惩,有张有敛;三是考评的内容有德、功、能三个方面,全面且恰当。
管仲为何如此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呢,其一是通过考核剔除不合格或不称职的行政官吏。其二是通过考核,可以为奖惩提供依据,尽量防止出现“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的局面。管仲认为:“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假设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27]这说明他深刻地认识到是与非、功与罪的矛盾假设不能客观公正地予以解决,将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他主张“是必立,非必废,有功必赏,有罪必诛〞。[28]总之,管仲的人事行政思想,系统而深邃,有诸多闪光之处。其人事行政思想不仅在当时被运用到国家管理实践,也被后来的统治者继承与开展,甚至可以说,对于我们今天的人事行政无不具有启发意义与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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