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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税务
执法
服务
交流
材料
税务厅执法中效劳交流材料
当今世界,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效劳的优劣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效劳,已成为国内外税务机关的共识。在今年全省地税系统工作会议上,我们省局唐局长又在原有的“一个确保,两个提高〞总体工作要求的根底上,又提出了一个“提高〞,那就是进一步提高纳税效劳水平。这给我们基层地税部门的税收执法和纳税效劳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依法治税职能,提高纳税效劳水平,还需要针对税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新的解决方法。借此时机,笔者就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内涵
从狭义上讲,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政、征收税款的权利。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本组成局部,税务机关最根本的权利就是征税权,其中包含了多项与此相关的权利。而纳税效劳,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而依法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纳税效劳的直接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行为,其实质内涵是为组织税收收入效劳。
二、正确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关系
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并不冲突,也不矛盾,二者之间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更有融合性。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对立性。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和矛盾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越大,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就相应地越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是存在各自边界的。划清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边界,对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极其重要。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统一性。从长期来看,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又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从严管理、依法治税、提高管理效率、创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其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效劳。税务部门尽可能地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本钱,这是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也是税收管理与税法的本质要求,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这样看来,两者又是完全统一的。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融合性。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这对“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相互融合。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税收征收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先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税收执法的要求与纳税效劳的要求越来越接近,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的融合性也随之越来越强。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问题的主要表现
当前,在税收的实际工作中,有的部门和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效劳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主要表现在:
(一)重执法,轻效劳。税收工作实际中,有的税务部门只强调执法监督,而对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一切皆由部门或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想;“吃拿卡要报〞的“压民〞、“扰民〞行为;乱检查、乱罚款的霸道习气,对纳税人的少许疏乎苛刻挑剔、对自己的失职责任宽容放纵的特权意识依然在我们系统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认为“我是执法人员,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执法,不讲效劳,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正常关系,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重效劳,轻执法。时下,各税务机关为改变单纯执法状况,打造效劳型部门,都在想实招、干实事,此举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但一些缺乏之处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比方,有的税务部门不顾现实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盲目跟风,一味地省略办税的必要手续,搞超短时限的特殊承诺;有的以优化经济环境为名,违背税法原那么为效劳对象提供破格的“政策优惠〞,真所谓“政策不明变通办、条件不符疏通办、手续不全也能办〞;还有的担忧行风评议被投反对票,因而对一些违规违章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为追求纳税人的“满意〞;甚至还有的税务部门担忧查处偷逃税案件会引起“诉讼〞,而不敢从严执法,误把弱化执法力度当作优化纳税效劳水平的途径。
(三)将二者对立或混淆。随着效劳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效劳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效劳科学内涵、无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比方:有的征收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法治观念的思考,只强调优化效劳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形成了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漏洞。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一局部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效劳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还有的部门由于对执法与效劳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效劳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效劳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效劳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效劳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缺位或越位现象。
四、产生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然,上述现象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根源:
(一)“官本位〞的思想作祟。在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中,“王〞制订法,法为“王〞而定;“王〞就是法,法由“王〞而行。那时的税官就是“横征暴敛、耀武扬威〞的代名词,老百姓只有无条件缴税的份,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护,更不敢奢望要享受什么“效劳〞,税收往往成了阶级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虽然近年来,“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已经被有识之士所认识。但根深蒂固的“王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仍然是滋生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重监管〞的工作弊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税务人员“重监管,轻效劳〞的观念已经给我们的税收事业带来了发人深省的危害和后果:有些税务干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违章办事,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还有的税务机关为了把握好税收任务的完成尺度,违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那么,擅自减缓、预征,致使“人情税〞、“过头税〞,“虚收〞、“空转〞、“寅吃卯粮〞的现象是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税收收入考核“一票否决〞的管理机制迫使效劳成了“形象工程〞。
(三)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在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中,税务机关“不相信〞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往往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所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监控其偷逃税动向。一提到强化税收征管,就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出发,硬化措施,强化手段,注重“堵〞与“打〞,无视“疏〞与“导〞。这与美国等西方兴旺国家的治税理念大相径庭,他们假定所有纳税人都是合法纳税人,而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采取严厉的惩诫措施,以到达震慑其他纳税人的目的。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来源于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和历年来重大涉税犯罪案件的影响。
(四)效劳手段的滞后因素。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开展,电子政务工程也是呼之欲出。但是税收职能在提升纳税效劳手段方面却依然显得滞后。比方,电子签名的应用与普及问题。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公布实施,电子签名有了合法的地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纳税效劳手段的电子化也得以实现,但电子签名的应用与普及却成了制约我们提高纳税效劳水平和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支撑和信息化环境的支持,除了专业人士,很少有人知道“电子签名〞是否真的平安可靠,再加之申请电子签名的“高门槛〞与额外经济负担,更是让一些纳税人望而却步,不愿涉足。
(五)监督机制的相对薄弱。传统的纳税效劳更多地局限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工作的标准是虚拟的、软化的,没有建立起一个社会公信度比较强的纳税效劳评价系统,许多事情难以量化、难以考核,加之纳税人面对税务机关出现的纳税效劳方面的问题敢于说“不〞的精神还不是很强,对纳税效劳的评价又主要是针对单位,不能具体到每一个人,也就很难调动起大家搞好纳税效劳的积极性,也就难免出现“口惠而实不至〞的形式主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有关以外,还主要与缺少效果评价、业绩考评制度有关。也可以说,在纳税效劳方面吃的还是“大锅饭〞。
(六)效劳法制的落后影响。从宪法规定来看,我国宪法涉及税收的规定仅有一条,即“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根据一般法学理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必然有依法享受纳税效劳的权利,纳税效劳应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宪法这种简单的规定没有表达出对纳税人权利(包括享受纳税效劳权利)的尊重。从税收征管法来看,虽两次提到“效劳〞,但由于未明确“效劳〞的概念,其内涵、外延如何理解必然在实践中引起争议。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x年2023月16日出台了纳税效劳工作标准(试行),此标准是一部级次较高,权威性较强的效劳规章,相信能够给纳税效劳工作起到一个很好的效劳指导作用,但目前尚处在试行阶段,其内容的完整性与操作性还不得而知。
五、优化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问题的相关对策
在理论研究方面,许多人对如何完善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以为,无论采取哪些措施优化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问题,它的必然趋向都是税收执法逐渐向效劳化方向转变;纳税效劳逐渐向法制化方向转变,因为这是我国税收执法与纳税效劳健康、良性开展的必然途径。
(一)执法人员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效劳者角色的转变。以前,税务机关大多以管理者自居,在对待纳税人的问题上,更多强调的是纳税人义务的一面,而很少提及纳税人权利及纳税效劳的内容,纳税人大多处在“弱势群体〞行列。对此,应根据我们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适时地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推行纳税效劳也是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一种有效手段,自觉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效劳思想,尽早实现执法者向效劳者角色的转换,让满足纳税人的纳税需求来替代过去的执法需求。诸如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工作采取提前预约的方式,耐心解答纳税人心中的疑惑;帮助企业整理零散账目,遇到即将到期末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发生破产、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涉税事项,及时告知有关税收政策并做好跟踪效劳,主动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秩序、提供投资环境等方面苦下功夫,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开展的环境。
(二)纳税效劳由形象性效劳向实效性效劳转变。多年以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效劳方面积累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如办税公开、限时效劳、“一站式〞效劳、承诺效劳、维权效劳,以及首问负责制、责任效劳制、上门效劳制等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应该成认以往税务机关所搞的纳税效劳注重形象的多,而注重纳税人工作实效的少。一些单位在纳税大厅中设置了饮水机,还为纳税人准备了雨衣、雨伞等物品。这些做法固然很好,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做好执行税收管理职能中的纳税效劳更为重要,千万不要偏离了纳税效劳的方向。纳税效劳的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如果纳税效劳仅限于按照传统方式提供普通的效劳,不考虑纳税人的工作实际需要,就很难提高纳税效劳的水平、真正到达纳税人满意。对此,我们要从纳税效劳的针对性、实效性出发,针对纳税人特别是外籍人员对税收专业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本着简化、科学、高效的原那么,为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效劳。如负责涉外企业的税务机关除了及时提供常规效劳事项外,可以分行业设置专业管理小组,配备税收联络员,对大型企业可以设置驻厂管理小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宣传解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协定,提出税法遵从具体意见,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投资所在国相关税制辅导和税收协定辅导,就企业关心的热点税收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涉外企业的税务遵从水平和办税能力,减少纳税风险。
(三)税收执法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效劳〞型转变。过去的税收执法是以监督打击为主,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