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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结构
关系
主体
视角
农村
贫困
治理
有效
实现
路径
“结构-关系-主体〞视角下农村贫困治理有效实现路径
李松有
〔摘 要〕后脱贫贫困治理时代,要实现农村持续脱贫,除了通过外部支持,要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锻造基层扶贫工程后续管理模式。基于“结构-关系-主体〞的框架,将农村扶贫工程制运作模式归结为:村民自筹+民间理事会型管理模式、村民自筹+经济组织+政府引导型管理模式、党建引领+村委会型管理模式、村民自筹+私人承包型管理模式和社会组织+工程小组型管理模式五种类型。要实现公共扶贫工程有效运营,关键是农民主体性建构的问题,其特征衍生出自主性、创造性、能动性和历史生成性,并受到农民年龄、知识、收入、性别和职业等结构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性结构因素失衡将导致扶贫工程可持续开展遭遇困境。为此,需要从主体性框架进行贫困治理研究再规划,因地制宜地运营扶贫工程后续管理模式,通过激活基层内生开展动力,进而夯实开展根底和提供开展时机,保障农村返贫不可持续性,从而真正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主体结构;民族村;后续管理;可持续开展;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編号〕1673-0461〔2023〕05-0041-10
〔HJ1.45mm〕
一、问题提出
在脱贫攻坚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依然会存在,从而会影响2023年全面脱贫战略目标的实现。2023年后中国即将迈入后脱贫时代,新时代我国农村可持续脱贫的关键是建构合理化的贫困治理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和政界对2023年后的贫困治理进行初步研究,并从贫困治理主体视角下研究成果呈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主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打赢脱贫攻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管前程指出我国精准扶贫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推进,有利于发挥体制优势,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缺乏是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不够。
〔1〕 同时,这种行政主导型的扶贫治理模式一方面能够实现科层内部的强发动;另一方面又保证治理的高效率,但是难以克服科层治理的负效应。
〔2〕 二是农民主体。在贫困治理场域,其核心环节是建构农民主体性,通过“赋权增能〞方式保障贫困人群的权利和脱贫实现能力,促使贫困群体实现可持续脱贫。
〔3〕 曲海燕等也指出外界力量较弱或者退出情况下,社区主导开展那么将社区作为减贫和开展的参与主体,提高贫困群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4〕 但是,其与基层政府容易结成竞争关系,减弱基层政府的权威。三是社会组织和企业主体。在决胜脱贫攻坚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因其独特的优势在政府缺席和市场失灵的制度空间中发挥重要作用。刘蕾等强调扶贫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便于其与政府进行良好互动,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治理贫困,但是,无视了农村自我开展能力的影响。
〔5〕 另外,许汉泽等提出市场属于有效的扶贫方式,形成企业带动型产业扶贫模式,优先吸纳贫困群体参加产业化经营,促进贫困地区增产增收,但是,容易因政府规制缺乏而出现企业利益捕获或产业停摆危机。
〔6〕 四是多元主体。要发挥可持续减贫效益,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和内生力量的支持, 〔7〕 进而为贫困人群创造更可靠的开展根底和开展时机,有效稳固脱贫攻坚的政策成效。
〔8〕
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需要解决农民主体缺失问题,表达农民主体性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中央在“三农〞工作中历来重视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地强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根本原那么。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乡村振兴与贫困治理的主体进行有效衔接,旨在构建农村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
〔9〕 可见农民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已经成为政界和学界关注的问题。然而,在农村扶贫开发过程中,始终没有有效地解决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主要由于缺少从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较好的研究和阐释,而且在体制和政策上没有进行明晰的界定。更尚未针对制约农民主体性作用实现的因素进行深入的探讨。因此,本文基于“结构-关系-主体〞的分析视角,考察当前农民参与扶贫工程后续管理模式,揭示在贫困治理实施过程中农民的年龄、学历、职业和性别等结构要素对其主体作用的影响,提出突破扶贫工程后续管理困境的对策,旨在推动农民主体性重塑,实现扶贫工程可持续开展。
二、文献回溯与建构分析框架
〔一〕主体性概念和方法论分析
扶贫工程落地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需要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马克思指出:“作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和人类群体〞,也就是说,主体是践行着认识和实践的,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集体或人类。
〔10〕 而且只有当他去自觉地认识和改造客体时才成为所谓的主体,才赋予主体性。
〔11〕 该主体性属于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和历史生成性的有机统一,集中表达在具体实践之中。首先表现为自主性。人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类通过认识和实践活动,使外在世界切合自身的需求,从而促使客观世界更好地为自己效劳。其次表现为能动性。农民是集团性个体,围绕生产生活,有目的性的开展。三是表现为自为性。个人、群体和国家,从自身需要开展对象性活动。四是表现为创造性。创造性是主体性的灵魂,最能凸显人的主体性。农民通过创造力收获的极具创造性的成果。最后表现为历史生成性。人的主体性有很强的历史生成性。主体进行历史实践,同时,也深受历史条件的影响。
在主体性实践层面,国外乡村复兴是建立在实现农民主体性的前提之上。日本造村运动的提倡者平松守彦通过走访大量村庄,开展与农民直接对话,由此激发他们建设自己家园的热情和责任, 〔12〕 切实调动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13〕 美国复兴乡村过程中,农民群体始终作为乡村建设的主导者和实施者,连农业农村法规制定都表达了村民群体的意志。瑞士推行乡村复兴实践中,由村民自主选举出村庄管理者,来为农民效劳,开展乡村经济社会。
〔14〕 可见国外基于人的主体性思想对农民主体性进行理论研究,为我国贫困治理过程中如何表达农民主体性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强调在精准脱贫过程中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发挥农民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扶贫工程后续管理的“结构-关系-主体〞框架分析
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或者人群。在理论层面,刘福森指出主体是人,而且只能是人,论证人作为主体的历史逻辑。
〔15〕 孙晓飞将主体界定为独立、自为的人,具有独立性和自为性特征。
〔16〕 后来,学者强调主体与主体性关系,胡敏中指出主体性是主体的根本特性,即主体的自然性、社会性、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
〔17〕 郭湛认为主体性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活动中表达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等主体的规定性。
〔18〕 因此,基于国内诸多学者对于主体性研究,根本达成一致结论: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表达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特性。而且诸多特性既相互并存又彼此独立,在相互作用的情景下发挥人的主体性。
在主体性实践层面,20世纪40年代前后,“江村模式〞代表费孝通强调中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是人民的饥饿问题,提出乡土工业以合作社为组织载体,以实现农民利益为目的,进而以农民为主体自觉达成乡土重建。
〔19〕 “邹平模式〞代表梁漱溟提出鄉村建设根本依靠乡村自治,乡村农民对村庄组织的积极、主动参与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不应受到“政治力量〞的干预,能够促成农民的自觉,由此推动经济、政治、社会的全面开展。
〔20〕 还有“定县模式〞代表晏阳初认识到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的问题,民族复兴根基在农村,主体在农民。任何社会革新方案都应有当地农民积极参与,才能到达政治、经济、文化、卫生、自卫、礼俗的建设,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必然导致方案的短命,难以长久,改造工作无法实现。
〔21〕 除此之外,“北碚模式〞代表卢作孚强调通过乡村建设解决乡村里的穷困或灾变,要努力实现乡村现代化,而“乡村现代化,应首先解决人的训练问题,使训练出来的人承当责任,才能创造一个新社会〞。
〔22〕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扶贫治理实践中,潘逸阳指出农民主体性就是指农民从事活动的主体性质,通过与客体相互作用中逐步开展的自为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
〔23〕 同样,李小云等提出农村扶贫开发过程要把农民作为主体,发挥农民的自为性和创造性,保障农民参与自身事务的做主权利。
〔24〕 可见农民是乡村振兴主体、社会和经济开展的受益主体、权利主体以及市场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表达出功能特性,包括自觉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25〕 但是,研究发现,贫困治理过程中,因为受到农民学历结构、职业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等因素影响,大大制约了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在此将农村贫困治理与农民主体性进行结合,把农民群体当作村庄的主要建设者和内在动力,依靠农民主体作用推进发挥贫困治理工作,从而摆脱贫困问题,农村扶贫工程可持续运营关系见图1。
三、基层创新:“结构-关系-主体〞框架下扶贫工程后续管理实践
为了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工程活动的影响和效果进行评价,调查员于2023年6月—2023年9月,通过分层抽样选择广西的马山、兴安和凤山等15个县,从每个县随机选择3个或4个行政村,再从每个行政村抽取15户村民,分别对878户农民实施问卷调査,并对乡镇干部、村委干部和农户进行深度访谈。旨在调查扶贫工程后续治理模式特点,并结合不同模式特征来进行具体阐述,分析各工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与面临的挑战,为整个示范区的工程开展作整体成效性分析,同时为少数民族村庄脱贫攻坚困境与突破提供实践根底。
〔一〕村民自筹+民间理事会型管理模式
民间理事会型管理模式是在充分尊重村民主动性和创造性前提下,由自然村屯或者村民小组组建相关理事会组织,比方公路、自来水和清洁等理事会,围绕村级公共事务或者公共物品供应进行自主管理。其具体运营环节如下:当扶贫工程立项后,根据工程性质成立专门理事会组织,制定统一的工程管理制度,由民间理事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提出初步实施方案,交由村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决定,制定出工程的具体施工管护方案,比方决定自建或外包,或是两者相结合。如果采取自建的方式,仍需要理事会组织群众讨论确定投工投劳的方式。在劳动力比拟充足的村庄,由理事会计算出工程的总耗工量,再将工作量〔或工程的分段〕平摊到各家各户,责任到户,合理分工。而在劳动力比拟匮乏的村庄,理事会那么积极号召村民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约定每户最少的出工日数,尽力完成工程。或者实在缺乏劳动力,委托理事会外包给工程队施工,费用由村集体自筹承当。因此,该模式的村民拥有工程管理的表达权利和决策权利,克服私人化供应过分逐利行为和政府包办的行政挟制弊端。该模式突出特点即强调村庄相互之间团结能力强,农民成员作为工程管护主体,能够充分参与工程后续管理工作,包括共同制定工程管护标准和公选管理人员等。因此,不同村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工程的实施,并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充分挖掘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建设家乡的热情,推动村民的自我实施和管理。
〔二〕村民自筹+经济组织+政府引导型管理模式
政府引导型管理模式是指工程进村以后,政府职能部门保持参与和推进,组织和引导农户参加工程后续运营工作。这种管理模式特点是坚持工程的可持续开展,既有农户和经济合作组织参与,也有政府各部门推动。强调贫困工程开展示范区在县、乡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以村级工程为起点,逐步兼顾县、乡、村级多个层面的工程的开展,逐步改善贫困农村经济状况。其具体运营环节如下:政府职能部门深入基层,通过产业扶贫示范工程工程立项形式,引导当地农民积极探索适合外乡的特色农业生产模式。通过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开展规模产业,共同商定合作社章程,由村支部书记任理事长、县环保局和县扶贫办干部任副理事长,其他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出任理事,促使合作社工作运营专业化和管理民主化。同时,建议组建财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合作社经费收支情况,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