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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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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防科技 工业 科研经费 管理 暂行 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工程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局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开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工程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工程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工程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程(以下简称科研工程)应按级次建立工程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工程研究内容概要、工程承担单位、工程负责人和工程研究人员、研制周期、工程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工程库中的工程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工程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工程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工程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催促所属单位科研工程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工程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工程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工程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工程本钱开支范围,进行本钱核算和本钱控制; (五)编报科研工程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科研工程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科研工程经费构成包括工程本钱、工程收益。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称工程本钱,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置、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工程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工程本钱,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工程本钱和生产本钱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2023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工程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工程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工程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那么(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那么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工程承担单位从工程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程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工程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工程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方案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工程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差旅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工程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事务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工程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2023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23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2023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科研工程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消耗、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本钱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工程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工程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工程,在核定经费时针对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工程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方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工程收益是指从工程经费中扣除有关本钱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工程本钱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工程,按年度进行工程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工程,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工程经费总额3%的工程收益;未通过考核的工程,不得预提工程收益。工程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工程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重大科研工程,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以下费用不得在科研工程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根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根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科研工程预算编制包括工程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工程建议书、工程实施方案或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工程建议书、工程实施方案或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工程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以下程序 (一)工程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建议书、工程实施方案或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工程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工程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工程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工程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工程预算后15日内,将工程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工程,其经费预算确实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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