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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机关
信访工作
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9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7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ОО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效劳。
第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那么,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催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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