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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制
思想
科学
发展观
论文
2023年法制思想与科学进展观论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进展观〞,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进展的根本观点,又具有鲜亮的时代精神,是我们党推动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总结,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党要担当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需始终紧紧抓住进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科学进展观落实到进展先进生产力、进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宽敞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进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就能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落实,使党的执政地位不断稳固,使强国富民的要求不断得到实现。
邓小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宏大的奠基者、英明的开启者和艰辛的推动者。邓小平关于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法律人才培育等诸多方面,内容极为丰富和深刻。邓小平法制思想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动身,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进展,坚持了科学的进展观。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据邓小平法制思想,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科学进展观,就是真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丰富和进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制思想
作为邓小平理论的一局部,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同样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前30年历史经验教训的根底上,又结合当前中国社会进展实际提出来的。它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原理,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内容。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它的制造性在于,以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为指导,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历史经验,答复了在中国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新的视角、新的思想、新的观点,向前大大地进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首先,在如何实现从革命法制向建设法制转变的问题上,进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制思想;其次,在如何处理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关系上进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制思想;最终,在树立法律的权威问题上进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制思想。
1、邓小平法制思想实现了革命法制向建设法制的转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过分地强调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效劳于权力的稳固,把法律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结束以后,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国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作重新生疏和深刻反思。他明确地意识到:“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大亏,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无视进展生产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1页。〕“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进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8页。〕为了实现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当代中国的主要任务是进展生产力,而且提出了如何从制度上来保障社会的稳定进展等一系列措施。其中提到:“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家的经济更难进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在强调法律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特殊重视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和功能。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冲突,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制根本功能理论的准时调整,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根底和前提条件,尤其是现阶段,对依法建设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2、邓小平法制思想正确处理了党与法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要求执政党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然而,中国共产党同时也是人民的工具。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效劳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他强调“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那么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预,不是党权高于一切。〞〔?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权威,因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顺理成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屡次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依据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邓小平文选?其次卷,第371页。〕,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依据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一思想被写进了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为“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邓小平同志正确地处理了党与法的关系,坚决主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既是法律权威的必定要求,也是实现法律权威的根本保障。
3、邓小平法制思想强调树立法律的权威。
恩格斯曾经指出:“全部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所制造的新法制根底得到确定成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虽然我们也制定了包括1954年宪法在内的一批法律、法规,但由于各方面的缘由所致,长时期内,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期间法制受到践踏。
邓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根底上,生疏到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性,“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坚决而明确地提出,要加强法制,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他指出:“假设一个党、一个国家把期望寄予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消逝不稳定。〞,并一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需加强法制。必需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转变而转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留意力的转变而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革除过去长期存在的那种“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转变了,‘法’也就跟着转变〞的典型“人治〞弊端,牢固地树立起法律的极大权威,为在中国厉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制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坚持以人为本
1、邓小平法制思想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人民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仆人、社会的主体,应当使人民的权利、自由得到法律确实认和保障,并付诸实践。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第一部宪法虽然确认了人民是国家的仆人,确认了人民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由于同志始终把法律作为政治统治、阶级斗争的工具,“没有自觉、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因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没有能够得到有力的疼惜,反而消逝了很多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大事。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教训的根底上,格外重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提到修改宪法的设想时指出,法律要充分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精确 ,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同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必要性时指出,公民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强有力的疼惜,“假设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遇到危害。〞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必需确定和保障人民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自主性、乐观性和制造性。假设他们的自主性受到压抑和束缚,那么他们的乐观性和制造性就会受到约束和减弱。邓小平同志格外重视通过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来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乐观性。1987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时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这两个开放不行。同时,还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殊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夫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调动人民的乐观性。〞
2、邓小平法制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公正。
法律面前人人公正是直接针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近代法治原那么,1954年宪法就已明确地规定了这个原那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及其共产党人使法律面前人人公正的原那么重新得到了确认。邓小平同志在80年?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些原那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公正。〞他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公正看成是党和国家在法律领域所要坚决实行的重要原那么之一。邓小平同志讲:“我们今日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对于特权现象,邓小平同志格外重视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他在1980年就明确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公正,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公正。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公正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廉价,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其次卷,第331~332页。〕邓小平同志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公正,侧重点是要求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活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1986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心政治局常委会上有针对性地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大事越要抓紧查处,由于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说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2页。〕他还要求:“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需有坚决、明确、毫不模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三、邓小平法制思想坚持可持续进展
1、邓小平法制思想坚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稳定的政治局面与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动现代化各项事业进展的重要前提。特殊是我国目前社会文明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的猛烈变动,社会阶层的快速分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剧烈变革,都是前所未有,也是世所罕见的。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并维持一个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生活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借助于强制的惩戒机制及其巨大的威慑力,法律制度为社会秩序供给了一道最根本的疼惜屏障。邓小平明确指出:“真刚要稳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乐观的、根本的措施,不单要依靠进展经济、进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的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在南方谈话中,在谈到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时,邓小平还特殊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2、邓小平法制思想坚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增加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要依法治国,必需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邓小平提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需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否那么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文选?其次卷,第360页。〕。同时“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头〞。〔?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通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