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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论
一个
农村
阶层
结构
过程
试论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构过程
文章标题:试论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构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权变革是一个农村各阶层利益的再分配与重组过程,并不断重组着既有的社会阶层结构。近年逐渐兴盛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权变革实践也正在深刻地重构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一些农村社会群体(成员较多)借土地流转引发的职业结构变动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时机,实现了阶层地位的上向流动;也有些农村社会群体(成员较少)那么因先天缺乏而沦入社会底层,并进一步边缘化;还有一些成员极少的社会群体借制度性的权力和以此织就的社会网络以及区位优势,垄断和控制了更多的社区资源和时机,形成和稳固了其超社区的精英地位。土地流转已经或正在成为农民实现流动的特殊社会阶梯,其重构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亦开始呈现日渐定型化等新的特点和趋势。
关键词:地权变革;土地流转;阶层结构;流动机制
基金工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学研究——一个阶层分析的视角(04bsh033)
作者简介。陈成文(1966-),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罗忠勇(1972-),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讲师。
一、引言
土地制度问题是中国农村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杨小凯、江濡山,2023),而地权制度及变迁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使用权流转更是当前地权制度变迁的焦点。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土地流转这一制度变革。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根底上依法有偿流转。国务院在国发(1995)7号文件中界定了使用权流转的内涵,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途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那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23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除了进一步强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那么"外,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期、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长期支持和标准下,土地流转已进入一个新的开展时期。据1998年对河北等6省的94个村民小组和824户农民家庭的调查发现,有近1p6的农户、1p20的土地进入流转市场(张照新,2023);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3年3月,XX省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村数占总村数的66.4,涉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20.8,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土地面积的13.1(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业开展研究中心、XX省农业厅联合调查组,2023);另据调查发现,到2023年底,浙江XX县区、上吴市和XX县区已流转出的耕地分别占其耕地面积的30.7、24.8和32.9,在广东全省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9,其中经济兴旺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已达18.7,XX县区已有56.1的土地经营权发生了流转,湖北2023年全省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44(迟福林主编,2023:217)。
由以上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系列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流转实践可见,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影响深度。
国内研究者关于土地流转已做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其成果主要集中于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影响及标准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关于土地流转的影响大多也只关注其对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或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利用、农民增收及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作用(刘友凡,2023;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业开展研究中心、XX省农业厅联合调查组,2023;张照新,2023;黄贤金、方鹏,2023;余新民、丁家钟,2023)。另有少量研究成果从社会层面更深入探讨了土地流转,如张静探讨了国家政策、村干部决策、集体意愿、当事人约定等政治力量是如何通过竞争博弈来取舍土地使用规那么,从而影响农地调整、地权稳定性及土地流转的(张静,2023);毛丹等从农村治理结构的角度解释了村级组织对农地的调控行为(频繁调地),及其对土地流转的潜在影响试论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构过程第2页
(毛丹、王萍,2023);还有研究者从社会冲突角度探讨了土地流转过程,分析了乡村特权群体对普通农户权利的侵犯与剥夺(张孝直,2023;钱忠好,2023;管清友、王亚峰,2023;祝志勇,2023)。纵观以往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哪项研究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对当代农村社会结构,特别是阶层结构变迁的影响。然而,地权制度的变迁,尤其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关系的变革一直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关键(陈心想,2023)。
本文认为,地权制度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农村各阶层利益的再分配与重组合过程,以往的每次地权制度变更均重组了既有的社会阶层结构。作为一项地权制度变革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也正在深刻地重构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久远地影响其未来变迁的态势。下面,我们将历时态地具体分析地权制度变革,特别是土地流转实践是如何影响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的。
二、土地流转前中国乡村社会阶层结构
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分层是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现象,其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例如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时机等(李路路,1999)。社会分层研究的首要前提是确立社会地位指标体系,即社会分层维度或标准,采用不同的社会地位指标体系分层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社会分层结构。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不同的分层中轴,即最核心的分层地位,它决定其他分层地位的获取。如农业社会的分层中轴是土地,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工业社会的分层中轴是资本,社会成员阶层地位的上下取决于其拥有的资本是及其增值状况;后工业社会的分层中轴那么是知识信息,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取极大地依赖其知识信息获得的时机和能力。一个社会核心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导致以分层中轴为核心的社会稀缺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状况和结构,从而引发阶层结构的变迁。我们将土地流转前中国社会分为三个时期,即解放前、从新中国建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后的早中期,然后分别简要考察各时期地权制度型构的阶层结构。
1.解放前:土地自由交易型塑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
解放前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封闭型农业社会,"传统的农业经济使土地成为重要的资本和唯一可靠的财富","土地的占有也就成为社会等级制的根底和声望的标志"(孟德拉斯,2023:54),也就是说,土地是解放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中轴,占有土地数量的多少决定一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层地位。解放前中国社会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转换,也可以通过租赁获取地租,实现资源(包括财富、权力和声望)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流动和累积,改变各社会群体的相对结构地位。这样,解放前中国农村社会围绕土地的经营(规模、资本投资等)、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了内部结构分化。其上层是出租土地但生活经营于城镇的不在村地主和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式农场主(在村地主)及富农,下层那么是土地和资本均缺乏的贫农和雇农,中间那么是主要依赖自身劳力及土地大体能够维持生活的中农(卢晖临,载黄宗智主编,2023:145)。其中,地主是主要靠地租生活的,也有的地主同时出租土地与雇佣工人(经营农场);富农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长工;中农自己从事大局部田间工作;贫农除了耕种自己的或租来的小片土地外,还受雇为短工;雇农那么主要以受雇维持生活(黄宗智,2023b:65-66)。
地主和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在解放前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关系并非是凝固化的,各阶层基于土地关系的变化会发生上下流动,从而维持既有农村社会结构的根本稳定。处于农村社会顶层的地主(包括不在村地主和在村地主)会因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通过购入土地)而进入其上的另一个社会系统:移居城镇,经商或者通过培养子孙读书获得向上流动的时机;当然他们也可能因分家析产或经营不善而滑向中农甚至贫农。
富农和中农往往是村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中坚力量,他们中的一些人通过辛勤的耕作,合理生计安排,持续不断的节俭,加上好的运气,可以扩大地产,实现向上攀升,其中极少数有望在一两代的努力后脱颖而出成为地主;但稍不小心那么可能沦为贫农。而贫雇农摆脱贫困的现实时机都很小。
雇农是一个根本放弃了向上攀升希望的阶层,而贫农的小业主心态和独立的门户,那么使得他们仍然可以去梦想"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中农的生活。解放前中国社会非农产业和城镇开展均极为落后,非农就业时机也非常小,因而农民很少有时机离开村庄,进入能脱离土地资源的职业体系,只能在围绕土地而分化成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这一固化社会分层结构内实现有限度的流动。
2.从新中国建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土地公有制和集体经营型构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
从新中国建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这一时期,是纯粹方案经济体制时代,亦即人民公社体制时代。这一时期,中国利用国家权威和强制力量变革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失去了对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亦即土地已成为国家的财产和力量的象征,土地不再是决定个人在社会等级秩序中的地位的重要资源,同一村庄的每个人都均等地拥有对土地的权利:共同从事村集体农业生产,又几乎均等地分享土地产出。土地已失去了作为社会分层中轴的地位,尽管其仍是传统农业中国极为重要的资源。然而,当时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并不完全是"非阶层化"的大平均主义的结构(边燕杰,载涂肇庆、林益民主编,1999:75)。
尽管当时的农村根本上处于普遍贫困化状态,且实现的是"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制度,但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社会不平等",阶层化"是客观存在的。当时中国农村特殊的报酬分配制度和政治身份制度使得社会成员内部既存在经济分层,也存在明显的政治身份分层。
先看经济分层。当时的人民公社及其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等级分为一些合作性组织企业,对劳动的付酬也同样根据单位的效益,或者说,在农村的情况下是根据庄稼收成情况。当时农村的根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或村。而各生产队占有土地的量和质均可能存在差异,这就意味着占地多且质好人少的生产队所获得的收成比占地少且质差人多的生产队获得的收成多,该生产队的社员经济上也相对富裕些。另外,在农村的根本核算单位里,官方政策是采取多记工分的方式来奖励那些工作努力而活儿又干得好的人,工分的获取主要取决于生产出勤的天数和工种性质及努力程度,工种繁重且工作努力的人可加分。
这必然使得那些劳力多特别是男劳力多且受赡养和抚养人口少的家庭比劳力少特别是男劳力少且受赡养和抚养的人口多的家庭获得和消费更大份额的收成和酬劳。当时最富裕的和最贫穷的收入差不多到达4∶1的比例;同一人民公社中各个生产队的收入差距是2∶1;同一生产队的社员,他们差距可到达3∶1.农民们的收入水平呈现为一种广泛的分布:从收入同城里人相当或略胜一筹的富裕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成员一直到那些难以养家糊口和那些借债度日的农民(怀默霆,载边燕杰主编,2023:529)。
方案经济时代的农村社会政治身份分层更为突出。当时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