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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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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金 企业 呆账 核销 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方法。 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那么。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根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 (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 (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 (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撤消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 (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 (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 (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 (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四条第 (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 (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 (一)至 (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 (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 (一)至 (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 (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撤消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 (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 (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 (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 (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 (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 (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 (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 (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方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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