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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离婚
妇女
夫妻
共有
财产
分割
论文
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
篇一:浅论对离婚妇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保护,吕先富
浅论对离婚妇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保护
吕先富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 法律事务12级春季班〕 夫妻在离婚以后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后果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侵犯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势必会对更好地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我国特殊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起到积极的作用,表达司法的公正性。
论文关键词 离婚妇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
Abstract After the couple divorced in terms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division of property, regarding the division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in judicial practice, both spouses o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here is a more or less common violations of women's rights division of the couple's property more common cause analysis of problems and Solutions bound to have a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marriage& and the special spirit of th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our country, reflecting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Paper Keywords divorced women rights division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目录
引言 ...................................................................................................3
一、妇女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状…………………………………………….3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4
〔一〕女方的权益应依法进行认定…………………………………………..4
〔二〕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那么……………………………………………..5
〔三〕离婚夫妻女方权益保证的具体措施…………………………………..5
1.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
2.严厉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6
〔四〕努力转变法官的执法作风 ……………………………………………6
〔五〕主动借助社会各界力量………………………………………………..7
三、结语............................................................................................7 参考文献............................................................................................. 8
致谢……………………………………………………………………………..9
引言
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中,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共同承当的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方面的帮助,四是对子女的抚养。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的最重要组成局部之一,而且也是一个难度最大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往往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女方根本得不到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笔者经过调查就离婚妇女财产权受 到侵犯的现状、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一点初浅的认识。
一、妇女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状
离婚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女方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婚妇女根本上分不到自己应该得的夫妻共有局部的财产。有的妇女由于承受不了家庭暴力,或与男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矛盾,长期躲避外出单独居住,在这期间由于没有注意对属于自己的应有的财产的重视或保护意识,男方也无意改善夫妻关系,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共同财产等手段,企图使女方应分得的份额化为乌有,即便有所剩余,也已损毁,面目皆非。在离婚诉讼时,已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例如我市三界镇上龚村董××由于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受到丈夫的凌辱殴打,而且与其他家庭人员关系也很不好,因此长期在上海做保姆,共有五年没回家,于去年五月收到法院传票,其丈夫诉其离婚,法庭在判决分割财产局部也感觉很棘手,因为这时家庭中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已经尚存无几,而且法院也找不到相关的证据,如按照规定判决,那董××只能得到她自己嫁妆局部〔其实此时的老旧嫁妆就根本值不了多少钱〕,此时根据分析,如果这样判决,女方显然十分吃亏,最后经过调解,董××除了她自己结婚时的嫁妆以外只得到一万元的现金。
二是成心隐瞒收入。男方在外经商或办企业,不把全部收益告知女方。有的常年在外不归,甚至与第三者同居,收益不用于家庭生活,当女方索要时,便称在办企业或者经商时亏损了或者说有很多债务,女方又没有任何证据。例如我市仙岩镇上王舍村马某整年在广东珠海做小笼馒头,据同行说他的收入一年至少有15万,可是在二0一一年离婚时称亏损了32万元,最后其妻子陈某没有得到自己应有的局部财产。
三是依仗权势。有的男方在诉讼期间威胁女方不得要某些共同财产,否那么便以暴力相威胁。即使可以对半分割的住房,女方亦不敢居住。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的女方
不敢取自己的财产。如,男方刘某把法院判决给女方张某的洗衣机、电视等家用电器隐藏在自家的棚子里,并损坏局部物品。当女方去拉东西时,不仅不交出财物,而且与其父、姐妹等亲属数人侮辱、殴打女方。
四是违心“让步〞。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占66%,为了尽快摆脱不幸婚姻之苦,加之妇女的心理弱势,自悲懦弱,不堪诉累,往往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放弃局部权利。而有的法院单纯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在当事人之间充当“和稀泥〞,生调硬别,便形成老百姓所谓的“原告吃亏〞论,这是司法实践中有失公平的。
五是侵权裁判。有的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片面强调男女财产分割绝对平等。有的人情干扰特别严重,法官往往护强欺弱的情况有所存在,这样就严重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或者知法懂法而不执法守法。二是,夫权思想严重。他们依然奉行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封建信条,惯用家庭暴力,肆意践踏妇女权益。三是,妇女素质偏低。相对来讲,局部妇女文化素质低,心理素质差,缺乏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四自〞精神,逆来顺受,不敢抗争,更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四是,法官执法不公。有的法官自身对法律和有关规定学习的不够,加之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不端正,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甚至形成侵权裁判。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为了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合法分割权利,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方的权益应依法进行认定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那么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那么,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仔细询问,防止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仔细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
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方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防止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那么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以下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以上三点是必须考虑的。
〔二〕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那么
依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执行五项原那么,即:男女平等原那么,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那么,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那么,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那么,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那么。其中,男女平等是最根本的原那么。即妇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执行这一根本原那么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原那么。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财产时必须平均分配。而是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财产分割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方,如夫妻同样打工所得收入男方都会高于女方,根据我市规模以上调查中显示,一般男工比女工高出1.3—1.5倍,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但照顾女方的前提,应是双方其他条件等同为前提下进行的。如果是因为女方过错而引起离婚的,应是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少分或不分给。但总的原那么是保护妇女的合法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三〕离婚夫妻女方权益保证的具体措施
1. 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保证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财产保全。立案时,女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积极支持,迅速保全。二,清点财产。庭室中要详细询问财产的价款、型号、形状、功能、新旧程度等,并对财产特别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实际清点,以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不利执行。三,跟踪执行。一些妇女虽协议离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
篇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
二、案例简介
段某与高某〔女〕于202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23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2023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23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
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四、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