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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采购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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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采购 试题
政府采购法试题   政府采购法测验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了标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4、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包括购置、租赁、委托、雇用等。  5、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6、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  7、本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8、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9、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0、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1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1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13、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但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4、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给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16、政府采购活动中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17、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8、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给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9、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0、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21、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2、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效劳良好的要求。  23、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5、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6、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7、供给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8、供给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9、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给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0、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给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给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给商的特定要求,对供给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3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给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32、供给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3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4、政府采购采用以下 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5、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效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6、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效劳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公开招标采购。  37、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8、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9、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0、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1货物或者效劳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给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2、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给商缺乏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3、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4、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 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给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给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给商。   〔五〕确定成交供给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给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那么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给商。  45、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给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那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根底上进行采购。  46、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 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给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那么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给商。  47、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给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49、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0、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给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5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给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那么以合同方式约定。  52、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给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5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4、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55、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给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6、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给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给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57、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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