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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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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非诉 人民 调解 工作经验 交流 新编
非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也是矛盾的多发期。尤其是市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成因和内容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导致预防调处矛盾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为了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按照中省市要求,202223年6月,我局成立了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区人民法院、区卫生局、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二大队设4个调解室,不断探索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显示了非诉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独特作用,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誉。这种便捷、高效的诉前调解模式还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 一、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做法 (一)紧扣市区工作实际设机构,在组织建设上走出司法非诉人民调解特色。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区成立了非诉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市区非诉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抽调业务骨干为落实非诉调解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二是搭建非诉调解工作平台。在各专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增设人民调解室,办公地点设在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专业单位实现对接,有效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针对性。三是确保人员到位。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了8名专职调解员并常驻各专业非诉调解室工作,邀请各基层司法所人员、各行业德高望重的退休人员、执业律师、公证人员和学法律专业的实习生为兼职调解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专职调解员月薪工资为根本工资加调解成功并形成卷宗的奖励工资,兼职调解员每参加一起调解,补助20230元。 (二)非诉工作出新招,无缝对接显成效。 1、创新方法,丰富手段。我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逐步探索出了一整套调解方法。如抢抓关键、利益平衡、辩法析理、案例诱导、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等,将这些方法灵活运用,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那么,在尽量了解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诱导。在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冲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调解人员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刑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抱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一件纠纷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调委会工作人员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导当事人,为纠纷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调委会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处理重感化。针对不同纠纷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冲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案情,从而愿意接受调解;对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对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调解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正,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意见,进行“温处理〞。同时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委托亲朋好友等社会人士进行调解,从而将社会资源引入司法领域。 2、坚持原那么,标准调解。为实现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非诉调解委员会确立了四项“调解原那么〞。一是合法原那么,即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那么,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那么,即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四是标准原那么,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不标准问题。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期限调解和调解书不标准的问题,各项工作已走上标准化轨道。 二、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调处的民间纠纷而达成的协议,因没有强制力,其中有局部未能执行。从调解看,一般是由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将达成的协议提交人民法庭、法院来确认。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当事人的称谓以原纠纷协议双方为原被告。相当于把调解协议书拿到法院去“公证〞,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但是从调解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当事人双方不愿到法院确认。因为选择非诉人民调解、司法所调解,就应监督执行。无须再费精力到法院确认,而且发生诉讼费用,对协议双方不经济,并且费时费力,增加诉累。 (二)在案结事了方面衔接机制有待于完善细化。 调解中,经常发生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调解不了的案件或调解后反悔的案件以及调解后不能履行的案件,最后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这就存在一个纠纷解决的衔接机制问题。如果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与法院共同做好这类矛盾的受理、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三)建立大调解格局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待于进一步夯实。 现实中有很多纠纷未通过各级组织处理而直接进入到法院来,给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和风险。因此,有必要落实大调解格局成员单位的职责。即各种纠纷分散由各乡镇调委会、村级组织、有关单位去调处。调处无果的,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进入程序进行处理,多元化解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调解组织、调解员培训不够扎实。 调解组织的培训主要以乡镇政府为主,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培训的较少。究其原因是: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设立、配备均由各乡镇政府、各单位确定,培训时机少,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联系时遇不到时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只是通过个案的审理,与各调解员接触并现场指导培训,没有形成规模培训。调解依靠对地方习俗了解经验及自身的威信,缺乏法律上的分析和判断,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五)调解协议书确实认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 一是调解协议签订和协议确认书完成之间的时间差问题。比方在处理企业劳资纠纷时,当事人(主要是农民工一方)在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协议后就离开,之后再向他们送达确认书并签收回执时很难找到其人。二是基层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质量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不少调解员的文字表达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制作的协议书质量不高,已成为开展调解协议确认工作的一大瓶颈。 三、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对策及建议 (一)继续完善大调解模式。由县(区)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参与,以非诉调解为根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只有整合现有调解资源,实现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统一,才能使各种调解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的前提下,到达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实现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作用的最大化、最优化。解决方法:一是选择一个矛盾多发行业单位或街道(乡镇),实行政府购置人民调解效劳的试点,由政府出资与人民调解组织签订解决纠纷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探索适应市区以及不同行业结构、矛盾易发单位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模式。二是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方面,可在各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就近就便进行诉前调解;另一方面邀请非诉人民调解员、司法员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指导等创造程序上、制度上的便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纠纷当事人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方便。 (二)非诉调解协议确认机制,有待于在调解中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当前,我区非诉民事调解协议的根本操作流程已具雏形,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有待形成更为具体的书面操作文本,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便于确认工作有章可循,使确认工作进一步标准化。所以我们在确认工作中,要对法律精神更深入理解,既要拓展确认工作的适用范围,又要严格划定确认的禁区,使这项新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最大功能。 (三)要拓宽工作领域。要把非诉调解从民事案件诉前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矛盾纠纷的化解中,特别是治安行政、劳动争议、信访、产品质量责任争议、合同争议、医疗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等许多领域。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非诉调解做出明确法律定位之前,非诉调解组织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拓展调解领域,探索与行政调解新的衔接机制。 (四)加强素质提升。要切实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调解人员素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个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处理,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人民调解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未发生矛盾前的友好、和睦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工作制度,由法院、司法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各类案件,有效提高他们调处纠纷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五)物质保障亟待加强。为确保非诉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把调解员津贴纳入财政预算。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室,真正实现“人员固定、场所固定、工作时间固定〞。为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还要按月发放定期津贴。 (六)社会宣传要加强。为提高非诉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要积极利用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非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 (七)责任考核要夯实。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落实非诉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从加强长效管理、完善责任考核、提高效劳效能等方面,引导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非诉调解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建立非诉调解工作台帐,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非诉调解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阶段特点,研究落实非诉调解阶段性工作具体措施;并建立经费保障和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查。 总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有其独立的品格,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各有优势。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具有平等、自愿、灵活、便利、经济的解决途径,永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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