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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伤
伤残
再次
鉴定
个人
申请书
工伤伤残再次鉴定个人申请书
工伤伤残再次鉴定个人申请书篇一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XX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标准5.7-5.2023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常年拒绝答复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缺乏,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男,汉族,19xx年1月2023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xx,联系 :xx-xxx-x
xx-x,女,汉族,19xx年2023月25日,住XX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号,联系 xx-xx
xx诉申请人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在事发后已经到XX市xx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且经过XX市xx医院治疗后伤情已经稳定,所受伤害已经得到修复,人民医院建议保守治疗为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转院治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到南京动手术治疗致其伤情进一步恶化,并因手术致其韧带损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而安徽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是基于手术后的伤残情况所作出的,不客观、不科学。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特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2月17日
工伤伤残再次鉴定个人申请书篇二申请人:xxx,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小学学生,
现住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厂退休工人,
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法定代理人:
工伤伤残再次鉴定个人申请书篇三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0571-288029202313834115698 :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成心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2223)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2223)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说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x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2223)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说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到达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到达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22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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