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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
实施方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开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2223]12号)及总局中煤地党发[202223]32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局实行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局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局职代会与年度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第二章职代会的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中长期开展规划、开展战略、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涉及单位改革开展的重大事项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方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单位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根底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
四、民主选举权。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力。
六、职工代表大会对主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主要行政领导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组织。主要行政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按决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中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局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2023%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各基层单位为选区(根底公司、勘查院可以分公司、分院为选区),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单位较大、人员较为集中的选区,可先推选候选人,再经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中选。投票结果要提交职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核,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不得成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按单位组成代表组,每组选举一名组长。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指局领导、局直属实体班子成员或负责人、局机关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邀请局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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