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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局
民主
科学决策
制度
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
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
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防止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
第三条局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版权所有。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集体研究内容包括:
⒈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全局年度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全局改革和开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⒉需要提交人大或政府审议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⒊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事调动、干部推荐、任免和处分,培养、培训干部的重要措施;
⒋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⒌以局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奖励,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⒍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售购等;
⒎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
第五条局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遵守以下程序:
⒈议题准备。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下同)决定是否上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⒉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须至少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⒊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议题时,到会的正式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说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主持人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因故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⒋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未到会局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⒌决策。决策的形式分少数服从多数和法人代表最后决定两种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指导下的法人代表负责制的,局班子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章其他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班子报告。版权所有。
第七条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八条决策一经决定,不应随意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公布,与会人员必需严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班子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班子成员研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时,事先应尽量与班子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能推迟的就推迟召开;不能推迟的,事后应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尽可能向缺席成员通报。
第十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催促检查和信息反响。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召开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到达%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需要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签发。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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