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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文化教育
事业
建设
征收
制度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征收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计征标准)
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4%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缴纳和划转)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划转中央金库;本市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六条(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用于开展本市的文化教育事业。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强制措施)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八条(有关管理费的停止执行)
本市向娱乐业的经营单位征收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费、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开征之日起停止征收。
第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可以对本方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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