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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罕南
力克
党员干部
廉政
谈话
制度
罕南力克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1、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通过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那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关口前移、警示教育的原那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3、廉政谈话的对象是乡直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新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村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
4、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村民反映带有苗头性问题的、发生违纪问题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涉及乡直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村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及其他党员。
5、对乡直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新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乡党委领导进行廉政谈话;对新任的村“两委〞其他成员由乡纪委进行廉政谈话;对新任的村会计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由村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
6、对村民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执行政策、廉洁奉公等方面带有苗头性问题的,涉及乡直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由乡党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涉及村“两委〞其他成员的,由乡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涉及村会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由乡纪委、村支部书记共同进行诫勉谈话。
7、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统一由乡纪委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配合。进行廉政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村党支部要向乡纪委提供谈话对象的履历、家庭、群众反映等有关情况。
8、负责诫勉谈话的党委或纪委领导同志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9、乡纪委要有针对性地责令被谈话对象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和督办检查。
2023、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乡纪委负责做好记录,其中诫勉谈话记录要由谈话对象认可并签字后,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到达严明纪律、标准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那么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篇: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催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答复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那么,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四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2023XX县区有庆镇第一中心小学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任命、中选、聘任的担任中层领导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说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检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校级干部谈话由支部书记主持。中层干部谈话由支委成员主
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6、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7、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8、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9、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篇: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防止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鼓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