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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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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当前 知识产权保护 存在 问题 原因 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 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根底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 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创造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 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 美元,1985年 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兴旺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兴旺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兴旺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开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开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开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兴旺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高手和权益受益人。 二、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及影响 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一方面,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根底。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拟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二是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三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高, 知识产权数量居世界前列,进入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行列。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近几年已居世界第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9 0 %以上为国内申请;创造专利申请量连续5 年保持20%以上的高增长率。2023~ 2 0 0 4 年,国内创造专利申请量已超过国外。四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日益显现。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状况不容乐观。从专利申请情况看,在1985 年4 月1 日至2023 年2 月28 日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情况来分析,代表核心技术的创造专利申请,国外占到了54%,授权量占到了60.4%。而在我们相对较低的国内创造专利申请量中,包括企业在内的职务创造专利申请仅占到36.4%,而国外在中国创造专利申请中,职务创造占有率却高达9 5 %左右。从专利授权情况看,2 0 0 2 年在我国的授权专利中,本国人拥有的专利为11.2 万件,外国人拥有的专利为2.0万件。从总量上看本国人拥有的专利占有绝对优势,但从拥有的专利类型来看,本国人与外国人拥有的专利在质量上的差距十清楚显。本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以实用新型为主体,所占比重到达一半以上,而创造专利的比重仅为授权专利总数量的5 % ;相反在外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中,创造专利所占比重到达了7 7 %,而实用新型专利仅有2%。2 0 0 4 年国内创造专利申请仅仅占2 4 % ;专利申请的比例失调,职务创造专利申请国内仅占4 0 %,而国外此项比例达9 5 %以上。 最新资料统计显示,截至2023 年7 月31 日,我国专利累计申请量接近2 5 3 万件,累计授权量超过1 3 8 万件。其中,创造专利国内外申请量各占一半,而授权量国外创造专利占2/3 ,国内创造专利仅占1/3 。更重要的是,国外创造专利集中在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据统计,在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占6 0 ~9 0 % 以上,在战略性科技前沿领域和对经济开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领域中所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占有绝对优势。在电子技术领域,国外的年申请量更是占到了8 0 ~9 0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公布的数据,1996 年到2023 年,在中国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排前十名的企业中没有一家中国大陆企业,造成企业大而不强,外强中干,核心技术的缺位成为我国相当一局部企业的通病。而像汽车、空调、彩电、等许多产品,虽然都是国内生产,但核心技术大多来自国外,我国汽车去年总产量507 万辆,其中90% 是国外汽车“舶来品〞,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占1 0 % 。由此看到,外表上近年来我国创造专利数量不断提高,但实际上外国人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竞争形式也更加严峻。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劣势给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严重后果。首先,国内一些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据统计, 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8 0 % 是针对国内企业的。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 不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侵害。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积极性受挫。在自2023 年12 月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 我国D V D 整机生产厂家大规模遭遇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6C 联盟以及3C、1C 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纠纷案,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因知识产权问题受阻案,美国思科公司诉深圳华为知识产权案,我国摩托车企业受控侵犯日本专利案美国动用3 3 7 条款对中国进行电池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日本欲收取我国数码相机专利费、丰田司发难吉利轿车侵犯知识产权案等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有2 0 余起。其中,D V D 事件中,因专利侵权,致使我国的生产厂商每生产1 台DVD 仅付给“6C 联盟〞的专利许可费就是4.5 美元,据称今后将陆续赔付2 0 0 多亿元人民币。我国企业面临着“知识产权列强〞精心构筑、严阵以待的“专利地雷阵〞和“知识产权封锁线〞。首当其冲的,往往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已雄踞国内市场和正在进军国际的绩优企业。其次,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面临知识产权竞争。传统产业中, 我国局部企业正在从制造低端产品转向制造高端产品, 也面临知识产权的挑战。不仅是因为外国公司在传统行业的高端产品领域抢注专利, 更重要的是一些在国内市场畅销的国产产品受到外国公司的侵权调查。 另外,中国制造产品出口因知识产权问题频频受阻。虽然我国已是世界制造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 约为美国的1/4、日本的1/2,与德国接近。但是,由于大局部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国外引进,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 原创性的产品和技术更少,产业竞争能力差。按照经济学的企业利润分布,技术研发和品牌价值是高利润区,而加工制造是低利润区,这就是“U 〞字型的所谓“笑脸定律〞。以现行的世界经济游戏规那么来做,中国大多数企业毫无选择地被压迫在了低利润区,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确保这一利润模式的撒手锏,无论是核心技术还是著名品牌,大都掌握在兴旺国家的跨国公司手里。中国很多制造业的产量已占世界总产量的70 ~8 0 %,但销售额只占6~7%,就是我们自以为是高科技的IT 行业,利润甚至比工业制造业还低。要么是贴牌生产( O E M ),要么交专利费,这就是中国企业目前最大的困惑。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拟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一)惩罚力度不够与局部保护标准超越开展阶段并存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局部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开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方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开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兴旺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拟兴旺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阔非经营性用户的本钱,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得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二)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以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兴旺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那么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创造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创造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创造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局部职务创造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方案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当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当单位的利益,无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四)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外,其他诸如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五)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 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的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开展考虑的少一些;对供给方考虑的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的少一些;有些规那么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六)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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