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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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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市级 政府 税收 管理制度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理顺政府分配关系,保障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2)53号),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2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效劳、准公共效劳并取得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效劳的过程中,按照本钱补偿和非盈利原那么向特定效劳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开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XX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播送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开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分的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具体包括:设立并管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收缴银行帐户体系);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程序;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或财政专户管理;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调剂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取调剂资金;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受财政部门的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 市级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市级主管部门在负责做好部门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同时,负有对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六条代理银行是指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经市财政局批准开设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开设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办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资料传递等业务。 第七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人行xx中支等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实施。 第八条缴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收缴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专职征管机构,加强征管力量,制定标准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秩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由市财政局的专职征管机构直接征收或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收取条件的,市财政局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 第十二条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或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转委托。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入工程和标准执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向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批准的范围、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并建立帐户管理系统,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别离的收缴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款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凭证,按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足额到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已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存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先缴入财政专户,通过票据结报后,再上缴国库或直接缴入国库。 暂时难以收缴别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收缴方式,具体收缴方法由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加强执收行为的管理。 应按公示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或收取(含受托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内容。 应按规定向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足额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多征、少征。 应结合部门预算编制,编报政府非税收入的年度收支方案。 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的标准执收、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事项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明确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涉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减免,执收单位应将减免工程、金额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照“国家所有、政府使用、综合预算、财政统管〞的原那么,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严格控制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严禁预算单位未经审批的银行开户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并逐步完善非税收入工程体系,彻底理清收费工程的标准、级次、用途、征收方式等,对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标准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 有法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工程,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工程中属于根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按根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工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批准的工程和用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局应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证各执收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不予拨付。 第二十四条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那么,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在政府非税收入未完全实现收支脱钩、统筹安排的情况下,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行适度统筹的方法,调剂使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隶属关系向市财政局申领。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收费依据文件后,核定收入工程、使用票据种类、收费工程代码,发给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票据。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任何单位擅自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已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收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登记、缴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票据平安。 第三十一条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公告作废,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票据存根应由执收单位妥善保管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度上标准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序执收,应收尽收。 第三十四条执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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