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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
行业
职业技能
岗位培训
鉴定
实施办法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下简称“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及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培训与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效劳人员。
第三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分五个档次,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建设行业实际另设定老物普工。
第四条培训与鉴定以国家公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标准、技师评聘标准和高级技师评聘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编制各种岗位技能鉴定标准和试题库,审批培训与鉴定组织机构,制定培训、鉴定与颁证的管理方法,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组织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与检查。
(二)、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根本条件是: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完善的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材;
(二)、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教学管理方法;
(三)、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四)、有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室、场地、实习工位及工具、设备;
(五)、有一定的教学活动经费。
第七条鉴定组织机构的根本条件是: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工位;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机具;
(三)、机构完善、有熟悉鉴定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四)、有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专业能力强、办事公正的考评员队伍;
(五)、有完善的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第六条所指培训机构,是指大中型企业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中心或者省、市建设类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中任教的专(兼)职理论的教师,必须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习指导教师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具有高级工技能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理论培训统一使用省建设厅指定教材,技能培训按国家统一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条培训时间及方式
(一)、劳务普工:2周(理论1周、操作1周)
(二)、技术等级工:4周(理论2周、操作2周)
(三)、技师、高级技师:6周(理论4周、操作2周)
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函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培训结束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鉴定
第十二条在全省建设行业全面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先定级、后升级〞的工作步骤。
(一)、凡符合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和标准者,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定级鉴定根本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可申报高一等级的升级鉴定。
第十三条申报技能鉴定的条件
凡身体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一)、年满16岁,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可申报劳务普工。
(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非本专业生可申报初级工;从事劳务技术工作满二年或学徒期满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
(三)、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工;非本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劳务人员,取得初级工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工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八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
(四)、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劳务人员,取得中级工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中级工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十二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五)、高级工在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六)、技师在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七)、有特殊奉献或在市(地)级以上的操作技术比赛中荣获名次的劳务人员,经省建设厅批准,可不受时间年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劳务普工和等级工的鉴定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技能水平三局部。其中;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技能水平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局部。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同意使用建设部题库试题,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操作技能考核,以国家公布的技能标准和鉴定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为依据。考核时可结合实际的工程工程和操作现场进行,也可单独设置考核场地,须有两名考评员作出考评结论。
(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分为技术业务理论与实际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局部。
(三)、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两项都合格者视为鉴定合格。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半年后可再次申请同级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向鉴定站申请报名,按鉴定要求,填写XX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交一寸半身免冠近照三张,并缴纳鉴定费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参加考试和考核或考评。
(二)、凡经鉴定合格人员,由鉴定站按工种、等级统一填写XX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花名册。
第十六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相应的技术理论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
考评员分为高级考评员和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鉴定相应工种所有等级的岗位资格。
考评员可鉴定相应工种中级工以下等级的岗位资格。
第十七条高级考评员必须是高级技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员必须是技师、高级工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省建设厅负责考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并颁发考评员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逐步建立考评员库。
第十九条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期内根据其工作量发给一定的报酬。]
第二十条组织对通过鉴定合格的人员进行抽查,凡一次被抽查人员中,属于同一鉴定机构鉴定全格的人员有5%以上不合格时,要对该鉴定站进行整顿,或撤销其鉴定资格,撤销直接负责鉴定的考评员的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为考评员。
第四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是建设行业反映技术工人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素质的有效证件,是建筑劳务包类企业资质标准中所规定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资格性凭证,在全国有效。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必须聘用具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实行建设行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验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范围内所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抽查,并在其证书上签注合格或不合格。对实际水平与证书等级不符的,通知原发证单位收回其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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