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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废旧物资税收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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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废旧物资 税收 调研 报告
废旧物资税收调研报告 xx年、xx年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税函[xx]60号、[xx]544号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另外,通知对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二是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三是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四是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五是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这项工作的展开有利于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到达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通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与产废企业、用废企业联手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逃避或虚抵增值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研究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完善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废旧物资行业经营现状分析 废旧物资的再利用需要经过产废、收废和利废三个环节。目前,这三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废企业将废弃物直接销售给个体回收经营者,通过现金结算,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经营单位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为用废企业虚开或在有货物交易情况下抬高销售价格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用废企业从经营单位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废旧物资市场秩序混乱。由于行业低门槛准入和免税政策对经营主体的限制,一局部经营单位采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隐蔽个体收购业务,帮助个体经营者逃避应纳税款。此外,不少经营单位大量采取异地收购,异地销售方式,减少货物流转环节,降低经营本钱费用。整个经营过程“四自〞(即:业务人员自行垫付收购资金、自行组织货源、自行联系销售、自行随开收购发票)、“四不见〞(即:经营单位不见投售人、不见收购资金、不见货物、不见购货方)现象严重,税务部门很难核实其业务的真伪,形成管理漏洞。 (二)经营单位财务核算不标准,企业效益反响不正常。众多的经营单位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核算水平低下。一是账簿设置不标准,账证管理混乱。根本未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或虽设账但登记不全,账实不符;二是不设置实物账。存货管理内控制度不严,货物进、出库手续不完备、相关单证不健全,两头在外购销不入库。三是资金管理混乱。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未按规定按时、逐笔登记,按日结转余额;现金收支白条入账;现金流量与购销业务不符等。大量的销售利润那么通过返利形式以现金方式进行了账外循环。 (三)产废企业、用废企业和经营单位关联交易,隐瞒增值税收入。一些产废企业为逃避销售下角废料的增值税,成立一个独立核算、具有关联性质的经营单位,将下角废料作内部移库处理转给经营单位再对外销售以获得免税。大量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金属多来源于产废企业,隐蔽的交易使产废企业废金属销售收入并未在账上得以表达。经营单位对此处理多为开具收购发票,将产废企业以自拟的自然投售人名义出现。一些用废企业为解决购进废旧物资抵扣及降低税负问题,也会成立同样性质的关联经营单位,由其收购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专供用废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关联企业间货物价格自定,降低税负的手段极为隐蔽。从理论上来讲,用废产品按17%税率征税,按202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加工环节没有增值,产品原价进、原价出也会负担5.3%的增值税负[价格÷(1+17%)×17%-价格×2023%]÷[价格÷(1+17%)]。但实际情况是,大量的用废企业产品流转增值幅度偏小,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下。以辖区内钢铁企业为例,用废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只在5%左右。究其原因,多为企业通过大量虚增购进、虚列本钱所致。 二、废旧物资经营税收政策及管理现状分析 (一)税收政策缺陷明显。一是经营环节免税,生产环节扣税,增值税链条中断。现行政策规定经营单位享受免税优惠,而其开具的销售发票却可以作为下一个环节——用废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违背了购进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立法精神,征、扣税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给不法经营单位大肆虚开销售发票偷骗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用废企业高征低扣,税负偏高。用废企业取得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只能按2023%的抵扣率抵扣税款,不能完全表达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鼓励。一些厂家为了少缴税,想方设法让经营单位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多开销售数量和金额,或取得虚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多抵进项税款。三是免税主体单一,违背税负公平原那么。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不享受免税优惠。从事同样的经营业务,经营同样的产品,面对的税收政策却不尽相同,客观上致使经营者从事地下交易,偷逃税款。而作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经营单位,经营的物品绝大局部靠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转收购,这也使得个体经营者挂靠经营单位,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管理界限。 (二)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不切实际,操作性不强。一是总局规定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三个条件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在实际中,经营单位都是事先申请免税资格,三个条件是否健全是事后行为,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二是废旧物资稽核方法规定的稽核比对,仅能够监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真伪和票载信息是否真实,并不能监控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或虚抵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的监控作用。三是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对象不明,个体工商户、非免税经营单位可否使用未予明确。免税经营单位之间销售废旧物资,不具备抵扣性质,使用何种销售发票不明确。四是以票控税手段相对落后,稽查力度不够。现行政策将增值税免税资格和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开具权集于经营单位一身,难免造成税收管理漏洞,发票控税作用难以发挥。异地购销经营模式下,用废企业用异地取得的销售发票申请抵扣,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很难对其取得的进项税款进行正常稽查,而开具销售发票的免税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因不涉及自己的税收收入又缺乏对经营单位实施稽查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从事异地购销经营的免税经营单位成为税务稽查的死角。 (三)实际税收管理情况不理想。一是税务机关管理缺位。免税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及人员状况较为复杂,分支机构相对较多,货物来源较分散,税源监控难度很大。加之对免税企业税收管理认识上重视不够,导致了管理上的弱化,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二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综观废旧物资经营全过程,除免税经营环节外,其他各环节的经营者均易出现偷逃税款的行为。产废企业向经营单位销售下角废料不做其它业务收入处理,账外销售偷逃应纳税款;个体工商户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漏征漏管现象普遍,挂靠经营造成此环节的税收流失殆尽;用废企业和经营单位互相勾结,大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躲避或虚抵税款。三是各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废旧物资政策时宽松不一。例如,我们常州地区“铁本〞事件以后,首先对经营单位的收购环节采取了“一刀切〞的方法,几乎停止了所有经营单位收购凭证的使用,对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的触动很大,但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发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全国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使得外省、市的废旧物资发票不可防止的流入到常州地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管理,基层税务机关依然感到棘手,想管却依据模糊、缺乏有效措施,责任区管理员根本上是望“废〞兴叹。 三、完善和标准废旧物资增值税税收管理的探索 在现有税收政策暂不作调整的情况下,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必须加大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鉴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处于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关键环节,应作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重点环节。通过加强对回收经营环节增值税管理来实现对产废和利废环节的监控,迫使经营单位从产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解决产废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必须要求责任区管理人员加强产废企业产废情况的监控,根据产废企业的生产特点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做到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数量有所控制,并采取适当的纳税评估方法,根据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地核定下脚料产出的最低限额,监控每日的产品生产数量和下脚料产生数量及下脚料销售情况,防止账外经营,有效杜绝产废环节的不正常交易。对用废企业应采取以下方法予以标准: (一)实行用废企业根本信息采集制度 1、收受废旧物资抵扣凭证的企业实行企业根本信息采集制度。责任区管理员对所辖用废企业用废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填写用废企业根本信息采集表。 2、用废企业根本信息采集表应在以下几方面作重点描述: (1)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 (2)利用废旧物资详细种类及名称情况,加工产品年产量、金额,耗用废品数量、金额,单位产品耗用量、金额等。 (3)外购废旧物资的总量、金额,全厂产品生产用电量、单位产品用电量。 (4)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情况。 (5)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催促企业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大宗货物购进报验制度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用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的管理,催促企业设置废旧物资购进明细表,如实记录每笔购进废旧货物的入库情况,并要求企业按废旧货物种类设立明细账,对废旧物资的入库、使用、结存进行准确核算,在发生大宗业务购进时应做到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以便税务机关巡查。 2、责任区管理员应加强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本次购进货物的品种及名称、货物的数(重)量、货物的金额、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向是否正常,货物的运输、购进经办人、供货人的身份、企业的生产能力、废旧物资的耗用、每月水电能的消耗、主要生产原料产销存及税负变动等情况。责任区管理员应进行跟踪巡查核实,并将巡查的结果详细记录在责任区巡查台账中。 (三)做好宣传解释,建议企业实行预比对后抵扣制度 1、税务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向纳税人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xx]536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23)70号等文件,向纳税人说明收受虚假废旧物资抵扣凭证的危害,分析利弊,为防止纳税人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纳税人采取预比对后抵扣的方法。 2、预比对后抵扣的具体步骤。国税机关应催促每户用废企业在每月6日内(长假顺延)上报废旧物资抵扣采集数据,并由基层辖管国税机关汇总及时上传至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依据总局比对相符的数据库信息对企业采集的抵扣数据进行初步核对,核对的方式主要依据销货方的情况,假设此销货方原先销往辖区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发票全部都为正常发票,那么允许购货方企业接受此销货方的发票在当期申报期内直接申报抵扣;假设此销货方原先销往辖区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发票存在虚假、代开等记录以及目前在四小票协查系统中属新增企业的情况,那么建议用废企业将接受此销货方的发票在当期申报期内暂不抵扣,由税务机关通过先行发函或主动派员到开票方协查的方式对发票及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深入核查,等核查后或总局比对数据下发协查有结果后,及时将核查结果通知纳税人。如纳税人执意要求抵扣,应向纳税人宣传如果抵扣,经检查确属虚假、代开的,经稽查查处后不但需补缴税款,而且要按规定从重处分。 (四)异常情况的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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