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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超龄
人员
工伤保险
报告
浅谈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报告[5篇]
超龄人员的工伤如何处理。
主题描述
我们公司有一位超龄的员工,今年9月份在非上班时间,在车间里脚滑了一下,坐地造成压缩性骨折。公司认为她不在上班时间受伤,不能算为工伤,她认为自己是去车间拿防护指套,属于班前准备工作,应该算作工伤。后来我去问过相熟的劳动部门办事人员,说因为她超龄了,报工伤也会不予受理,所以现在算不算工伤,公司和她意见不统一;能不能报工伤,劳动部门和公司意见又不统一,让我夹在中间很是头大。
我想请问。对于这种超龄员工的工伤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ps。如果只是简单地说如何处理。那绝对表达不了hr的能力及思维方式。我们只有深入探究企业聘用超龄人员的缘由、现状及问题点,方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超龄人员的定义
目前关于超龄人员的定义是按照国发(78)20234号文件关于对退休年龄的界定,通常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管理人员为55周岁)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企业为什么要聘用超龄人员。
应该说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有多方面的因素,如劳动力短缺企业无奈用之、使用超龄人员可以不缴社会保险以节省本钱者有之;这些都是问题的外表现象,实质是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造成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出于对养老的担忧而不得已继续工作以积攒养老钱,且此类人员多以苦脏累、年轻人不愿从事的工种为主,如保洁、保安、门卫及车间的辛苦岗位,试问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有多少愿意继续工作。所以与其抨击资本的罪恶不如解决超龄人员的养老问题更为实在。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
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法院、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企业)对此的看法各不相同,可以用——法院很坚决
人社很苦恼,企业很无奈三句话概之。
法院系统。关于此类人员是否适用认定工伤,法院系统是坚决的支持者。202223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为劳务关系。此法条曾令使用此类人员的单位倍受鼓舞,明确了此类人员的工伤问题不复存在。然202223年最高院答复山东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23)行他字第202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政策在各地也有执行,但遭遇了人社部门的强烈抵触,然法院利用其对行政诉讼的裁决力,不断影响人社部门对此观点的接受度。
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此类人员原本一直坚持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为国发(1978)20234号关于退休年龄的法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到达退休年龄,那么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因而人社部门一直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但在不断遭遇行政诉讼败诉的为难境地后,人社部门不得已放弃自己固守的立场,转而倾向法院的观点,如目前江苏的人社部门已经将此类人员也列入工伤认定的对象。
用人单位。在三者中,用人单位无疑是最弱势的一方,由于无法为超龄人员购置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要么不用,要么承担风险。为了躲避风险,企业普遍为超龄人员购置诸如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等商业险以躲避工伤或意外伤害的风险。
解决之道
案例所涉及的只是hr日常业务中的问题之一,谈不上棘手,处理时可遵循以下的思路:
※在目前的司法气氛下,企业应当接受此类人员也和其他适格劳动者一样,同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企业应当为员工购置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等商业险以躲避工伤或意外伤害的风险;※发生伤害后,出于人社部门近年来对工伤认定宽泛性的倾向,这样的情形根本可认定为工伤;hr应当为员工申报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那是人社部门的事;如果hr觉得自己申报有难度,也可以让员工去人社部门咨询或申报工伤;
※如果当地的人社部门对这样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可以接受员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相信国家在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调整将进一步惠及超龄人员,那么此类人员中的多数将从就业大军中退出而安享晚年;但在目前政府暂时不能解决超龄人员养老的情况下,应该理解超龄人员工作的意愿,更要尊重企业为此提供的时机,不能让企业单独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期望人社部门在为超龄人员认定工伤的同时也请开放工伤保险的参加渠道;防止部门出政策、企业来买单的情形。
最后建议企业的hr关注当地的司法气氛,对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应了如指掌;在遭遇员工切身利益的情形下,充分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剑,底气充足;同时熟悉实务操作的技窍,霸气隐现,合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有理有据,进退自如,成为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尊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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