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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审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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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事故 报告 责任 追究 新编
平安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审定稿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平安生产。第三条本方法适用集团公司各矿井、地面生产单位。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以下程序逐级报告。 (一)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分别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平安管理监察局汇报;子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分别向子公司、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平安管理监察局汇报。 (二)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汇报,应当在30分钟内向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大同分局报告;接到朔州煤电公司、轩岗煤电公司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事故单位所在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派出机构报告。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第六条在规定时间内,可先根据XX省煤矿伤亡事故调度汇报卡内容进行 报告,但必须补报XX省煤矿伤亡事故调度汇报卡。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并延误抢救的,属于迟报; (二)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三)成心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总调度室、平安管理监察局、云泉分局等有关部门 2接到事故报告后,其值班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第十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证据。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生产平安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将一般事故又分为以下等级: 1、一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二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矿井停产8小时、 3生产盘区停产24小时、采掘工作面停产120小时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上202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四级,是指造成多人轻伤,或者生产盘区停产8小时、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或者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五级,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采掘工作面停产8小时以上,或者2023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政府调查权限的集团公司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一)三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四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业务职能部门分专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五级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 (四)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对四级和五级事故进行调查。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那么。由安监、公安、纪委、工会以及业务职能部门参加。 (一)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单位的根本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 1、平安管理监察局: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方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云泉分局: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3、纪委监察处: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察,对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业务职能部门。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 5事故的信息。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根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第四章免争议程序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平安制度的严肃性和平安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事故单位正常生产程序,增加事故处理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采取免争议措施。本措施不作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一)发生二级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区(队)的主要负责人事故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事故单位尽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员,并将任命文件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一级一般事故,矿(公司)分管领导事故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矿(公司)主要负责人事故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由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到集团公司组织部待岗;由子公司 6任命的领导到子公司组织部待岗。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应尽快任命接替人员。第五章责任划分第二十二条按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1)违章指挥;(2)违章作业;(3)擅自撤除、损坏、挪用平安装置和设备。(4)不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二)主要责任。(1)平安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安排、催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平安教育不够;(2)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平安措施;(3)无视业务职能部门和平安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有关平安生产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3)平安投入缺乏,生产工艺落后,平安设施不完善,平安根底薄弱。 (四)平安监管责任。(1)业务职能部门平安监督检查不到位;(2)平安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工作催促、指导不力。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按照惩罚配套,依法量惩的原那么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煤矿井下发生事故,集团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和 7等级,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从重处理: (一)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主要责任人:行政撤职处分、开除;领导责任人: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监管责任人:开除留用、开除。 (二)一级一般事故:直接责任人:行政撤职处分、开除;主要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开除;领导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监管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二级一般事故:直接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留用观察;主要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留用观察;领导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监管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 (四)三级一般事故:直接责任人:行政撤职处分;主要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领导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监管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 (五)四级一般事故:直接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监管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五级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制定处分方法。 8第二十五条地面发生事故,参照井下事故处理意见加重一级处理。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二)事故调查组向平安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汇报事故调查情况; (三)事故处理意见经平安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同意,安监局会同纪委监察处将事故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度会议议定; (四)纪委监察处依照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对(矿、处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和(一般人员)处理建议; (五)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反响纪委监察处和平安管理监察局; (六)平安管理监察局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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