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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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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牧民 专业 合作社 发展 情况 调研 报告
关于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情况的专项报告。为了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审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局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牧业委员会委员及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深入九原、土右、固阳、达茂,听取了相关工作的汇报,召开由专业部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合作社成员及农牧民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农牧民家中进行了走访。召开了由市农牧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现状及特点20xx年2023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1978年开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第一部关于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随着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公布实施,我市局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继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使我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呈现出不断开展的态势。分析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规模小,覆盖面窄,带动农户的能力比较弱。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目前依照法律规定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只有16个,入社社员少的只有几人,多的也只有几十人,开展明显滞后。(2)地区间开展不平衡。我们调研的4个旗县当中,有的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早,开展相对较快,而有的地区至今还没有一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了地区间开展的明显差异。(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的功能发挥不够。目前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还是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效劳上,还没有完全承担起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效劳上来。在利润分配上还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实行利润返还成员。成员主体地位还没有真正得到表达。(4)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空间巨大。我市农副产品消费市场潜力大,产业链条多,一些优势产业如菜、肉、薯、乳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拥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如马铃薯、荞麦、黄芪等,农牧产业区域分布特点比较明显,同类产品比较集中,有利于合作社的开展。(5)农牧民具有很高的主观愿望和客观需求。农牧民经过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目前联合起来,壮大自己,共同参与市场活动的愿望强烈。以家庭为主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形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客观上迫切需要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效应。(6)具有一定的组织根底。多年来形成的一些协会等农牧业经济组织,虽然与标准的合作社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根底,在带动农牧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影响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原因分析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相对缓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和问题。一是对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当前,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干部对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理解不深,相关知识和政策了解不多。在调研中了解到,个别地区的基层干部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了解甚少。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对推进该项工作的主动性差,工作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多。其结果表现在当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缓慢,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农牧民普遍缺乏合作社相关知识,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缺乏原动力。调研中了解到,全市绝大多数的农牧民都不了解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知识和规定,更不知道合作社能够得到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局部农牧民到目前甚至还不知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于缺乏合作社知识,不了解合作社的好处,因而在主观上就缺少了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不懂得如何去组建合作社。三是相关扶持政策不落实,制约了合作社的开展。合作社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门设立了一章扶持政策,这在我国法律中也是很少有的,可见政策扶持在开展合作社中的重要性。我市目前尚未制定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中明确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税收政策、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制约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开展。 三、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开展现代农牧业中,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优化农牧业结构,开展农牧区经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大事来抓,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细。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真正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当前农牧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对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做出工作部署,明确目标措施,狠抓落实工作。要制定政策,尽快出台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等具体方法。国家投资的农牧业建设工程应当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重点支持,突出示范效应,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要做好树立典型工作,每个旗县区都要确定几个条件比较好,农牧民参与积极性高,管理比较标准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支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困难,让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尽快凸现。突出示范作用,引导全面开展,带动更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严格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那么,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防止采取行政命令,强迫农牧民入社,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帮助、支持上面。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农牧业经纪人、经营能手等的带头作用,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要对农牧民做好培训教育工作,使他们尽快地了解、熟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业务知识,调动广阔农牧民组建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管理,注重标准运作,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开展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要强化组织建设,严格依法登记成立。牢牢把握农牧民主体地位,坚持效劳成员和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原那么。完善内部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要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严格按照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要求,切实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主管部门要从合作社的发起、组建、章程制定、标准运行、民主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给予帮助、引导,使其尽快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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