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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保局
环境
稽查
工作报告
环保局三年环境稽查工作报告
按照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和三年稽查工作总结的通知(陕环函[2023]351号)文件要求,我局对三年专项稽查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稽查工作的方法方式。现将2023—2023三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XX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23]41号)文件要求用三年时间对2023年以来环境监察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我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xx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榆政环发[2023]185号)并印发各县区环保局,对全市12个县区环保局分批次分年度进行专项稽查作了明确的安排部署,具体业务工作由支队承担。2023年初,市局向各县区环保局转发了XX省环保厅关于印发〈XX省环境监察工作稽查管理方法〉(试行)(榆政环发[2023]167号)和XX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榆政环发[2023]229号)文件,要求各县区环保局结合辖区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二、认真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按照xx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总体部署,2023年12月份支队执法人员对榆阳、神木、府谷、定边4县区;2023年6月对横山、xx县、米脂、绥德8县区环保局上一年度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进行了稽查;2023年5月又对吴堡、清涧、子洲、靖边4县环保局2023年度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笔录、环境违法案件案卷以及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稽查。从稽查情况来看,12县区环保局对环境执法工作比较重视,按要求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卷进行了整理,执法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由于县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严重缺乏、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仍存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程序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标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未能完全落实,征收档案不标准,台账不齐全等问题。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稽查情况3年来,共对12个县区73家重点工业污染源案卷和6家一般污染源案卷进行了稽查。其中定边、xx县、绥德、清涧、子洲5县没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横山、米脂、吴堡3县各有一家国控企业,靖边有3家国控企业;榆阳、神木、府谷3县区国控企业较多。从现场稽查情况来看,各县环保局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笔录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局部笔录内容填写不完整、不标准,没有向当事人说明身份的记录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记录;个别国控企业未能按照每月一次的要求进行检查,局部笔录为后补;个别笔录现场负责人不签字,记录人员也没有注明;笔录空白处没有注明“以下空白〞或划有斜线,其他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
(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情况经过3年对12个县区环保局52份行政处分案件的稽查,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共性问题:一是立案审批表无立案号,立案理由表述不正确;二是案卷承办人、负责人无立案建议、无审批意见及签注日期;三是现场检查笔录对被询问人信息记录不全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确实认记录不全面;四是照片上未有拍摄人、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等信息记录;五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当事人身份、地址等信息未记录;六是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未向当事人说明陈述申辩权利期限;七是行政处分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地址信息不全;八是行政处分告知书时间与处分决定书时间之间的间隔期限不符合规定。九是结案审批表中立案根本信息、当事人根本信息和案件调查处理等根本信息表述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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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收费工作稽查情况2023年,在全市经济形势整体下滑的大背景下,通过市、县(区)环境监察人员共同努力,截止8月底,全市征收排污费1.516亿元,同比增长9.1%,再创历史新高,其中市支队征收5301.3万;全市一般工业企业均由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开单。今年5月份,支队对吴堡、清涧、子州、靖边4个县区环保局2023年全年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了稽查;结合省厅安排,7月份,我们又对榆阳、神木、府谷3县区火电、焦化、水泥行业进行了专项稽查。从稽查情况看,各征收机构排污费收费工作逐渐程序化、标准化,征收档案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根本能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规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别县区工作人员老化以及变动频繁,无专人进行负责,很难实现排污费按季征收,实际情况是不能及时按季征收;二是焦化行业和水泥行业鉴于目前排污环节较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局部不能进行有效监测,各县区环保局根本都采取污染源普查时的统计数据,与实际生产状况相比较缺项、漏项较多,导致局部企业排污费存在少征、漏征现象;三是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工作未能按时开展。由于局部县区排污费征收工作不能按季按时开展,导致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不能及时上报省级部门。还有局部县区小型企业、三产行业基数大,收费数额小,不能做到按季征收,只能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排污费,导致小型企业、三产行业实际排污量与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数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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