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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监测
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响报告与监测管理制度
一、本医疗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的范围。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响。
三、药品不良反响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响情况进行监测,调剂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工作,加强对本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响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响,应当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响/事件报告表,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四、医疗机构如发现群体不良反响,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五、发现非本医疗机构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响,发现者可直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有药品不良反响的药品,不良反响专(兼)职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调剂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已调配出去的局部药品由不良反响专(兼)职人员发文要求顾客退回,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方法处理。
八、医疗机构应经常对单位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响进行分析、评份,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响原重复发生。
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保管制度
一、本医疗机构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按需进货、选择购进〞的原那么。药品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调配员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使药品的进出、保管等各个环节都有人具体负责,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药品必须从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索取其合法经营证件,留存备查。严禁私自从外面进货。确定首经营企业的法定资格,认真检验是否具有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gsp或gmp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时查验其证照内容是否一致与履行合同的能力。认真审查首营企业的质量信誉,必要时,对药品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评价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由采购员向供货单位索要该品种有关个种批件和产品质量标准、质检报告。
三、购进进口药品,应向购进单位索取该品种的口岸检验报告及注册证复印件,要求药品说明书必须有中文标识。购进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合格标志,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批准文号。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货单不符的拒收。
四、把好进货质量关,认真作好来货验收工作。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验收人员对来货应随到随验收,认真检查核对两号一标和外观等。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楚、资料不全、质量有疑问和不合格药品等有权拒收或提出拒收意见。凡不合格的药品和未经质量验收的药品一律不予入库销售。
五、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按规定保持备查。
六、保管员应按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储存。货架布局应集中有序,方便存取,分类存放药品,做到一目了然。要求药房药库的药品摆放有序,近期在前,远期在后,常用在、药在前,非常用药在后,并采用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七、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等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及危险品等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九、药品堆积整齐合理、牢固、无倒置。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十、专职养护员定期对库存药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品质量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中药饮片必须定期采用养护措施,每月检查一遍,并根据中药饮片的性质进行烘烤、翻晒等养护措施。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那么,库存药品做到账物相符。
近效期、不及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二、及时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监控,距有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距有效期不到三个月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催售表。
三、对近效期缺乏三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售,对有效期缺乏六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使用控制。
四、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确实认、记录销毁。
五、不及格药品是指药品剂量不及格、外观不及格、包装不及格、过期失效的药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的药品。
六、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及格的药品,不得陈列销售,应予以绝收并做记录: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或疑心不及格的药品,应撤离货架,停止销售,保质量负责人确认并做记录。凡被确认为不及格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将其转入不及格品区。
七、不及格的药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执行色标区别,专账管理,定期盘点。
八、及时处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及格药品的销售经批准后应有管理员在场监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
九、如发现不合格品帐货不符,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及时追查不符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向社会。
第二篇: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与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与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与报告制度目的:
为加强药品在我院使用的监管,标准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患者用药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范围:我院临床应用所有药品的不良反响监测与报告。责任人:临床医师、护士内容:
一、报告制度
1.应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2023年7月1日施行),积极做好本院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响/事件的收集、报告工作。
2.积极协助临床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响/事件报告表,并及时收集、汇总按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所规定的时限上报。
3.应及时向医务人员通报有关药品的不良反响,以保障患者用药平安。
4.在上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或组织医院药品不良反响学术活动。
5.所有药学人员应当熟悉药品不良反响的定义和药品不良反响/事件的处理流程。
二、药品不良反响定义。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响。
三、报告程序:
1.临床医师和护士在临床诊断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响或疑似药品不良反响,应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时通知药品不良反响信息员。
2.药品不良反响信息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到科室对患者病情及用药情况进行分析、调查,填报药品不良反响报告表上报市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并对发生药品不良反响情况需反响给药库主任。
四、处理流程:
1.假设患者情况紧急,不管判断如何,都应及时对症处理,并把药品不良反响因素列入对原因的考虑之列,再次详细询问既往史,并防止使用过敏发生率高的药物。
2.对本领件是否为药品不良反响做出判断,假设判断有困难,请示上级医生或反响给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3.同医院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人员联系,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等待药物不良反响监测人员的进一步处理。
4.一旦判断是药品不良反响,待患者情况稳定后,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响事件报告表,内容尽量详尽。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相关的解释。
第三篇: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报告制度
1.护士、医生或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响,应当立即报告患者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疗主管部门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药品不良反响报告表或报告 后,药师应当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沟通,降低患者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响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响及采取的措施。
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响,记录不良反响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响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疗主管部门(科)。
5.医疗主管部门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响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平安。
第四篇: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目的:标准企业建立药品不良反响监察报告制度。适用范围:药品不良反响的监测和报告。责任人:品保部、销售部。
1、定义:
1.1药品不良反响(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响。
1.2新的药品不良反响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响。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响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响处理。
1.3药品群体不良反响。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平安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1.4严重药品不良反响: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响:
1.4.1导致死亡;
1.4.2危及生命;
1.4.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1.4.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1.4.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1.4.6导致其它重要医疗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1.5药品重点监测。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响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响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而开展的药品平安性监测活动。
1.6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响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不良反响的报告和监测的机构及职责:
2.1机构:成立药品不良反响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办公室,由品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人员
2.2.1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该专职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响的能力,负责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
2.2.2本机构的其他人员由品保部、销售部及生产部的相关人员组成,销售部负责不良反响信息的收集,品保部及生产部相关人员负责不良反响的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2.3职责:
2.3.1按规定时限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2按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的要求建立和保存不良反响监测档案;
2.3.3按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的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响或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并应当形成详细记录;
2.3.4按要求提交定期平安性更新报告;
2.3.5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
2.3.6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响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3、药品不良反响的报告范围:
3.1新药监测期内(注册批准日起五年内)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所有的不良反响;
3.2过了新药监测期的及进口满五年的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响。
4、药品不良反响的报告时限:
4.1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响/事件应于发现或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4.2其它药品不良反响应在30日内报告;
4.3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