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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近两
年来
职务犯罪
情况
分析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开展。但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给一些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权力腐败渐呈蔓延之势。由于权力腐败主体所处的地位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如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试从2022-2022年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腐败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数字分析
1、案件数量及比例。2022-2022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件45人。其中,共同犯罪4件,大要案34件。在这41起案件中,贪污案件16起,占立案总数的39%;贿赂案件11起,占立案总数的27%;挪用公款案件9起,占立案总数的22%;渎职侵权案件5起,占立案总数的12%。
2、犯罪嫌疑人素质。从45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的有1人,占总人数的2%;初中文化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20%;高中文化的有15人,占总人数的33%;大专以上文化的有20人,占总人数的44%,高学历在此类犯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犯罪时的年龄分析,主要集中在30-50岁,有32人,占总人数的71%。其次是50岁以上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6%;20-30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13%。
3、犯罪嫌疑人身份。45名犯罪嫌疑人中,从行业发案规律来看,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有29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有9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有2人,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个体私营者分别是3人和2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呈高发态势,占到总人数的64%。
4、涉嫌犯罪数额。涉嫌贪污罪的贪污数额最高的达180多万元,最低的达2.35万元;涉嫌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最高的达80余万元,最低的达1.56万元;1起涉嫌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受贿数额达204万元;2件涉嫌行贿罪的行贿数额分别是8.5万元和5.1万元;挪用公款数额最高的达15万,最低的10万;涉嫌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最高数额达80余万元。
二、特点分析
1、低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占相当比例。2022-2022年,共查办各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1件45人,犯罪嫌疑人在35岁以下的就有20件2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4%,犯罪年龄明显呈年轻化的趋势,其中首次作案的最低年龄为23岁。干部犯罪的年龄呈下降趋势。
2、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额大,携款潜逃情况突出。2022-2022年,共立查金融系统贪污案件2件,全部是大案,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万元,3名犯罪嫌疑人也都携款潜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建设银行商城分理处副主任蔺某涉嫌贪污公款180万元潜逃案,建设银行办事员袁某、傅某合伙贪污103余万元潜逃案。
3、立案数呈平稳态势,大要案增幅较大。2022-2022年,平均每年的立案数维持在20件左右,但大要案比例却大幅“上涨〞。2022年立查职务犯罪案件20件,大要案就达19件,占立案总数的95%,比2022年升了20个百分点,贪污公款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挪用公款几十万元的案件已不少见。例如海化开发区地税分局局长于建军涉嫌贪污受贿104万元案。
4、国有企业的“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犯罪现象相当严重。45名犯罪嫌疑人中,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就有2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4%,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等部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也比较集中,原为经理、厂长等“一把手〞及部门负责人的有17人,原为会计人员的有5人,原为业务员的有7人,这些单位和岗位都是所谓的“危险地带〞。
5、行政执法人员犯罪屡屡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粗暴执法现象经常发生,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问题也日渐突出。2022-2022年,共立查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6件8人,占立案数的14.6%,其中政府工作人员4名,税务人员1名,其他机关人员3名。
6、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单独犯罪较多。通过分析45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出,多数犯罪持续的时间在1年以上,最长的到达8年;贪污、挪用和受贿也是多数屡次进行,达10起20多起;最快的一人在2天的时间里连续作案15起,贪污180余万元人民币。45人中,单独犯罪的34人,占76%,多于结伙犯罪的人数。一人即可完成数额巨大的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大,难以被发现,证据易于销毁,因而成为一种更多采用的方式。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了对个人权力监督不力导致犯罪的猖獗。
7、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有典型性。从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看,可以说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帐、开具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置了障碍。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贪污罪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挪用公款罪行为人那么多为收入暂不记账给个人使用或者以投资名义挪用。如市石油公司营业员袁某,在石油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当营业员期间,屡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贪污11万元据为己有。
三、原因分析
1、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产生犯罪的外在诱因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局部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中国的腐败状况日益严重。据统计,1993年到1996年3月这三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厅级以上干部1600余人,是1986-1989年这4年的13倍。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22986人,相当于过去20年美国根据反腐败法判罪人数总和的1.5倍。从1995年揭露王宝森、陈希同案后,胡长清、成克杰、程维高、李真等一个个高级干部因贪污受贿被查处,泰安胡建学案件、厦门海关案、沈阳慕马案件等一个个特大腐败窝案被曝光。多年、多项社会调查的结果说明,人们最痛恨、最厌恶、最关注的社会现象都是腐败。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网与经济参考报联合推出的“你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投票调查结果显示,“反腐败〞以84%的得票率位居普通民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第一位;人民网举办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您最关注什么〞网上调查中,截至3月1日下午,“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也以31600票遥遥领先。身处这样的一个时代,怎么能够防止腐败的污染呢?
可以说,上述腐败分子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典范〞。研究说明,如果高层政治领导人不能做出表率,而是直接参与腐败行为,或者容忍其亲属的腐败行为,那么公共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很难保持廉洁。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由于犯罪模式的联系,潜在的犯罪者通过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过程,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一定限度,就容易引起犯罪。
2、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面前,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举手就能捞来能够满足各种物欲的金钱。再加上有些单位往往强调抓经济,而无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价值表达在对人民的奉献上,丢掉了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资产阶级实用主义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钱至上〞、“等价交换〞在某些部门中盛行,被一些人奉为公务活动的行为法那么,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根底。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其实他们没有做过深刻地思考,那就是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根底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
3、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已属于制度性缺陷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并使腐败日益盛行〞,制度方面的原因成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导致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主要是:
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冷淡的人混进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混到了领导岗位上;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上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供了大量职务犯罪时机,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时机就越多。而犯罪时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腐败时机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时机,一方面诱发了人的犯罪动机。
2、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目前的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的缺陷,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都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局部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3、惩罚制度不严密。多数学者认为,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腐败行为。而我国“腐败黑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说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最主要的,是法网不严密,人情案、关系案太多,犯了罪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惩罚,被惩罚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处分。2022年-2022年,我院共接到法院对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26件32人,其中判处缓刑的2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6人。法院往往不考虑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缓刑。“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是诱发进一步腐败的重大因素。
四、对策分析
要想根治腐败,必须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综合运用经济的、制度的、法律的、教育的等手段,标本兼治。
首先,要根治腐败,必须先去除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强化行政伦理建设。
要在思想上筑起防止腐败的现象,永远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教育必须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就是要加强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把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滋生。江泽民同志提出要抓法治,也要抓德治,既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又是长远的治本之策。
同时要不断强化行政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塑造一批道德楷模,发挥典范的影响和辐射作用,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气氛;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人民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
其次,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和制度创新,强化制度监督,健全重要权力制度监督网络,防止权力运行中的随意化和私有化,这是遏制当前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时机是产生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腐败行为能否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