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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991-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
2012
爆破
作业
项目
管理
要求
GA991-2012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GA991-2012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规定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内容。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项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作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