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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土
商业
贿赂
调研
报告
国土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广义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时机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当前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贿赂已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三是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四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五是商业贿赂的隐蔽性非常强。
■具体而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包括五工程标、四个原那么和三大重点。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我国主要应当从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等方面对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当前,商业贿赂在许多领域开展蔓延,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系统工程。本文专就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值得研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谈意见,以期对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有所助益。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从性质上讲属于一个法律上的术语,但是无论是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还是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直接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术语。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害的不同客体,包括: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六种贿赂犯罪,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在侦查分工上由检察机关管辖;另外两种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那么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机关管辖。相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侵害商业利益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常通称为商业犯罪,因此很多人仅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称为商业贿赂罪,实际上这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
为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是“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出现。该条第二款对商业贿赂作出了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一界定主要从行贿方的角度来判明什么属于商业贿赂,抓住了商业贿赂是基于商业目的实施贿赂行为这一本质特征,总体来看是比较准确的,在执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掌握。但是,这一界定只是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把商业贿赂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销售或者购置商品〞领域,而中央部署治理的“商业贿赂〞是广义概念,涵盖了商品购销、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效劳等经济活动中的所有领域,二者显然并非同一个概念。
笔者认为,广义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时机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首先,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既包括已经从中获取现实经济利益,也包括通过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获取交易时机。如果行贿方并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其他利益,如职务升迁、升学就业、办理户口、人事调动等,那么不属于商业贿赂。其次,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即使行贿的目的与经济利益有关,也不属于商业贿赂。如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了争取建设工程和资金向上级有关部门行贿,目的虽然是为了地方经济利益,但作为政府行为不能视为商业贿赂,如果政府部门是在帮助企业办事,那么应另当别论。第三,只有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才构成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有些贿赂行为的行贿方是经营者,行贿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因其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侵害的客体与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截然不同,也不构成商业贿赂。如一些经营者为了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人员行贿,就不属于商业贿赂。总之,同刑法按照犯罪客体和主体来划分贪污贿赂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同,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应当主要根据行贿主体、目的及其发生领域等来判断,从受贿方来看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并无明显的不同。
二、当前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当前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商业贿赂已经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企业竞争日趋剧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个地区、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那么〞。
2.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查办的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贿赂大案达17158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54.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592件;县处级以上贿赂犯罪要案达4452人,这些贿赂案件在性质上大局部是商业贿赂案件。
3.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从发案领域看,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剧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力、电信、质检、环保、体育这15个专项治理的重点部位,都是商业贿赂高发、社会各界关注的领域和行业。
4.商业贿赂犯罪虽然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但大多数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一些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与不法经营者勾结,以牺牲国家公共利益为代价,大肆索取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从司法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看,检察机关每年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的商业贿赂案件都达1万余件,而公安机关2001年以来查办的公司企业人员商业贿赂案件仅2000余件,这说明商业贿赂现阶段主要发生在经营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将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
5.商业贿赂的隐蔽性非常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根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有的还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效劳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形式,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商业贿赂案件同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相比,明显具有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
三、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原那么和重点
中央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标准;同时,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而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主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见到明显成效:一是在全社会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气氛,使经营者和国家公务员普遍受到教育,自觉合规经营、抵抗商业贿赂的法制观念和经营理念明显增强。二是对过去发生的商业贿赂进行全面清理,掌握各个领域、行业商业贿赂的实际底数,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在整治重点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高发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三是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在严惩严重商业贿赂犯罪、有力震慑和遏制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四是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五是着眼于预防商业贿赂,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在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治理商业贿赂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开展和广阔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保证专项治理深入健康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必须正确把握工作原那么。一是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一起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有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合力。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运用法律手段坚决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又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既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治理重点,有效遏制住商业贿赂开展蔓延的势头,又要着眼于长远,健全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稳固和深化专项治理的成果。三是坚持法治原那么,依法治理。必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而不能抛开国家法律搞运动,更不能为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背离法治原那么违法办案。四是坚持正确把握政策,效劳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努力做到既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又保持正常经营,促进经济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要保证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尽快取得阶段性成果,必须突出治理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中央明确要求,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应当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办案的重点:一是在办案领域上,围绕商业贿赂高发领域和行业,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体育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二是在查办对象上,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加严重,必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惩治。三是在案件类型上,重点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要通过集中力量重点查处这些案件,昭示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有力震慑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从而遏制商业贿赂的开展蔓延。
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关法律政策界限
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非常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注意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改革开展稳定大局。
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我国刑法对各种贿赂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认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根本准绳。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商业贿赂法律定性难问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当注意准确区分以下界限:一是准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和接受折扣的双方必须如实入账;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因此,如果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性质属于合法的经营让利行为;账外暗中给予回扣,那么属于商业贿赂。二是准确区分佣金等效劳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效劳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费用,性质属于合法的效劳报酬。通过提供技术效劳、咨询效劳等获取合理的报酬,也属于正当的效劳报酬。实践中一些单位明确出台政策规定,给予能够拉资金、工程的人员提成或奖励,如果获得奖励提成的人员没有利用自身的职权,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应作犯罪处理;利用本人的职权那么属于收受贿赂。但是对于假借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