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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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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全县
建设
情况
司法所调研报告_县人大对全县司法所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对全县司法所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今年4月17日至25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组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组成调研组,对全县八个苏木镇司法所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采取听、看、查、座谈等形式,听取了各苏木镇政府和司法所负责人对司法所建设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详细查看了各司法所办公条件、制度建设、档案材料等。调研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了由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总结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所建设根本情况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呼伦贝尔市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下,从XX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全县八个苏木镇相继组建了基层司法所,重点解决了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司法所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苏木镇政府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目前,全县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9人,均为县司法局下派,其中:司法所长8人、工作人员1人,公务员5人,事业编制4人,平均年龄为36岁,大学本科2人,其中法律函授本科1人,法律专科4人,其中函授毕业3人,高中毕业3人。各苏木镇还自行配备了一名司法助理。
二、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局部,与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共同组成了苏木镇政法组织体系,担负着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效劳,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群众,面向社会履行法律效劳、法律宣传和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能。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五五〞普法工作任务、提高人民法律意识、推进社会经济开展、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全县司法所组建以来在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苏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县等工作,成为苏木镇党委政府开展依法治理的得力助手。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纠纷的调处、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等活动,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为了推动依法治县工作深入开展,以普法工作为重点,紧紧围绕苏木镇中心工作,广泛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县各司法所每年都能举办一次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流动人口法律培训班,在学校举方法制教育课,为他们学法、用法、守法提供了效劳。各司法所所长还兼任苏木镇学校法制副校长。截止目前,已举方法制培训班87次,培训人数8062人,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5000余册,使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加强了人民调解、民间纠纷调处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各司法所均建立了民间纠纷处理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那么等规章制度,还与辖区边防派出所合作在各苏木镇开展警民联合调处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县司法所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55件,成功率到达97.88%,制止群体性上访6件,发挥了人民调解重要作用。个别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代理诉讼事务,协助居牧民审查和起草经济合同等。
(三)重视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司法所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及时排查登记,通过帮教、扶持,为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心,使他们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重新违法犯罪率。建立健全了安置帮教衔接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帮教刑释解教人员40余人,帮教率根本到达100%。同时积极帮助他们就业或协助其自谋职业。
(四)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效劳。各司法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基层困难群众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70余件,接待解答提供法律咨询150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基层困难群众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各苏木镇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各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群众的平安感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各司法所在完本钱所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紧紧围绕苏木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如牧业统计、防疫费收缴、草牧场管理、苏木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等。
三、司法所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各司法所组建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和问题。
(一)根底设施建设未得到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国家从2004年起安排国债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2022年上级已投资14.4万元进行第一批苏木镇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建设,要求建两所办公用房,面积为各100平方米,要求设有调解室、办公室、档案室等。我县拟将该工程建在嵯岗镇和巴音诺尔苏木,但由于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将上级安排的资金只拨付到位5万元,还短缺9.4万元,地方配套资金就更无着落。致使巴音诺尔苏木司法所办公用房只建了主体框架,至今未投入使用,嵯岗镇司法所办公用房至今未得到落实。目前,除了莫达木吉苏木司法所有正规的60平方米办公室外,其他苏木镇司法所都是借用办公室,一桌一椅办公,个别司法所办公桌椅都未得到解决。按照上级对司法所标准化建设要求所必需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12348法律效劳专线 、等,在8个苏木镇都没有得到落实。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正常开展。
(二)司法所经费得不到保障。按照内党发[XX]19号文件和内党发[XX]14号文件精神,司法所做为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局部,其工作经费要给予切实保障,应由地方财政予以保证。但各司法所组建以来,县财政和主管部门从未拨过任何业务经费,正常的普法经费、法律援助经费和办公经费都无法保证,严重制约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苏木镇司法所开展的法律宣传、法律效劳、法律援助等工作只靠苏木镇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甚至有几个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不影响工作的开展,自垫费用,累计3千余元。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学历偏低、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全县基层司法所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差距较大。一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司法所干部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各司法所干部中,公务员占56%、大专以上学历占66%、法律专业毕业的占66%,大局部都是函授毕业。所长的副科级职级待遇未得到落实;
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够,不适应标准化、专业化、知识化队伍建设的要求。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只参加过县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班,因经费困难,从未参加过县级以上业务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从未得到补充和更新。因而,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制约了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不稳定,兼职人员过多。司法所既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外,还要参与苏木镇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牧业统计、草牧场管理、防疫费收缴等,甚至还要协助苏木镇其他部门的业务性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职能的有效发挥。
(五)工作领域狭窄,观念更新不够。各司法所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草牧场纠纷、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开展起来。因条件的制约,在促进苏木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工作滞后,在全面建设和谐新牧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方面没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对地域广阔,牧民居住分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平衡,存在的薄弱环节、死角和盲点,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和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研究不够,很多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形式主义。
(六)缺乏基层司法理论研究工作,跟不上形势开展的需要。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如何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当前司法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和紧迫的任务。但他们缺乏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更谈不上基层司法的理论研究。没能到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立新机制、增长新本领〞的目的。个别工作人员不思进取,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长期不在工作岗位,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建设,结合基层司法工作特点,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司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熟悉、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二是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牧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确保基层司法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到工作有目标,年终有总结,一年迈出一大步。
三是县政府、各苏木镇要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改善办公条件,提供交通和通讯工具。今年上级还将安排国债及专项资金用于司法所根底设施建设,我县应尽早规划,做好此项工作,改变司法所根底设施滞后状况,县财政将“五五〞普法等重点工作所需经费应适当给予解决,为司法所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是从我县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和解决司法所干警的编制、职级等待遇,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的管理,确保专编专用。
五是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上下功夫,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使全县司法工作为百姓效劳,为社会效劳。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创新上有所突破,在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与辖区边防派出所、嘎查、社区、企业协调配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法律援助等工作上取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