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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所
指导
机制
调整
调查报告
2023年工商所指导机制调整调查报告
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是各种行政行为的直接执行主体,与县级局之间形成业务领导和指导关系,这种业务指导机制的好坏关系着基层工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近几年,随着基层监管执法重心的转移,县级局对基层工商所的指导调控力被弱化,导致局、所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协调,局部工商所监管执法方式和技巧缺少更新,消逝监管不到位、执法不标准等问题,给基层建设工作带来较大阻力。针对这一问题,省市工商局进行了深化调研,认真分析了问题产生的缘由,并提出局部调整意见和建议。
一、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县级局业务科室、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力消逝弱化趋势,业务科室直接参与基层执法面越来越广,导致重复执法、多头抽检等现象产生,严峻铺张基层监管资源、造成基层行政行为的无序性。
(一)执法行为重复,铺张监管资源。县级局托付工商所执行监管权力的同时,设立了公正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商标广告科等单项业务监管科室,负责基层工商所业务工作的纵向指导,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由于现有条件的限制,县级局业务科室越来越多地把精力投入到市场直接监管和执法办案中,与工商所职能相互重合,导致依法行政管辖范围和职权划分不明确,造成执法监管资源铺张。一是重复查处。局部经济违法案件,公正交易局、市场监管科、工商所均有调查取证的权力,经常会消逝同一案件被工商所查处后,再次被对应的业务科室立案调查。二是多头抽检。同一时期内,针对不同经营业户的同类同批次商品,县级局业务科室与工商所由于信息沟通不准时,多头抽检化验,得到相同结合,铺张了监管执法资源。
(二)权限下放不够,监管标准不强。工商所处于市场监管最前沿,对辖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较为了解,更符合市场差异性监管的需求,但目前县级局对工商所下放的监管权力仍不够到位,使对局部企业的执法查处权与日常监管权相互分别,执法过程中无法体现针对性和差异性,导致局部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如基层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觉察某企业超范围经营,但在对其进行深化调查的同时,该企业可绕过工商所,直接向县级局注册窗口成功通过年检,而注册局对企业年检材料的核审主要着眼于电子档案和书面材料,无法对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进行落实,导致企业年检过程形式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三)重视成果汇报,轻视方法指导。县级局对工商所支配的工作任务,将目标责任依据状况分流到各个单位,并以“岗位责任状〞的形式予以确认,对工商所的完成状况往往拘泥于听汇报、现场观摩等形式,而工商所如何落实方面了解较少,对基层人员的工作措施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导致局部专项执法行动的程序违法或措施不当,最终使整体案件处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同时,县级局各业务科室对下支配监管任务时,接受纵向分头通知的方式,缺少横向信息沟通与沟通,消逝多个科室任务下达量失衡现象,某段时期基层工商所接受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任务执行模式压力过大,导致局部工作无法按时完成。
(四)基层调研不深,制度落实困难。制度的出台必需与基层实际状况相符,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的需求,当前多数县级局在制定基层工作制度过程中,最大可能适应上级各项任务落实的需要,而对基层实际状况了解不多、调研不深,消逝制度的内容与基层实际“两张皮〞的为难局面,制度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难以取得良好成效。一是缺少下级意见“上传〞渠道。制度的出台往往是发文布置、 通知、书面报告,缺少畅通的沟通和沟通的平台,没有切实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进展和执法特殊性。二是缺少实践效果反响机制。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工商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于没有准时精确 的反响机制,县级局无法进行准时调整,制度的执行效果也仅是“蜻蜓点水〞式拂过,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不强。
(五)关系协调缺乏,整体掌控不力。基层工商所相互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由于硬件设施、人员素养等方面差异性的限制,在局部工商所中探究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以完全适用全部的工商所推广,这种状况需要县级局在工商所之间进行准时调查、协调,针对局部基层差异进行适当地调配。目前,多数县级工商局无视了基层所的内存差异,经常将条件较好的工商所作为某项工作创新经验的实践单位,然后以先进所的工作任务的目标来衡量全部的工商所,这就导致了局部工商所无法跟上创新的步伐,影响了事体工作进度和效果。
二、造成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指导不力的缘由
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的指导、协作的关系越来越弱,成为影响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顺当推动的阻力,究其缘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级局业务科室职能定位不精确 。县级局对工商所的业务指导主要通过业务科室完成,业务科室的主要职责是对下级部门开展行政指导,除局部重大案件需要业务科室直接参与外,监管执法工作应由工商所完成。目前,多数县级局业务科室由于经济指标的压力,将主要精力和重点工作放在直接参与监管执法活动,弱化了原本的行政指导与协调作用。
(二)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信息沟通不准时。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抽检等问题,主要是由于县级局业务科室与工商所之间、工商所与工商所之间缺少准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沟通渠道,没有形成程序完备,快速有效的基层信息传达、反响、处理渠道,局机关依据权限把握的数据信息较多,但这种优势并没有转化成为基层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关心,基层意见的反响信息也不能准时向上传达,造成了具有相同执法权的单位之间多头分散执法的现象。
(三)“条〞、“块〞工作机制相互冲突。县级局业务科室下达的监管执法任务,是基于垂直管理模式下的纵向工作,即“条〞向管理机制。同时,工商所在开展业务科室部署的纵向工作时,往往会受到所驻辖区政府、相关部门横向职能的影响,掺入了较多协作性的“块〞型工作,这种“条〞、“块〞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给基层工商所工作的开展很大难度,局部工作任务由于发令主体的不同,会消逝工作要求、时限等方面的冲突,导致基层单位完成水平不高、效率较低。
(四)县级工商系统经费保障压力较大。当前经费保障制度下,基层执法人员工资的20%由基层单位以罚没款收入自行解决,这种制度造成严峻的执法趋利问题,局部单位把行政执法权作为执法人员工资收入的重要保证,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峻背离,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个别执法单位和个人没有正确理解执法的目的,对行政执法工作重罚款处理、轻标准管理,没有对日常巡查中觉察的略微违法行为准时进行提示,而是实行“放水养鱼〞的方式,培育“罚款源〞,严峻背离了行政执法的目的。
(五)基层监管队伍水平有进一步提高。目前,县级以下工商系统无论是局机关还是基层所,都存在着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综合素养不高、学问结构单一、缺乏复合型人才等问题。人员素养的局限,专业人才的匮乏,往往使基层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监管执法水平不能准时提高。
三、理顺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关系的建议
针对当前县级局业务科室、工商所之间消逝的业务工作关系不合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上级工商机关应多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建立基层执法工作统一掌控机制。一是强化根底保障。全面调整公正交局、消费维权等重点执法科室,成立负责研讨大案、要案以及疑难案件的“大脑中枢〞。二是明确职能划分。进一步明确工商所和直属局、职能科室之间的职责范围,细化直属局、职能科室之间的监督管理职能。公正交易局、企业注册局、消保科、商标广告科、市场合同科等直属局、职能科室除按相应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外,重点对简洁消逝职能交叉领域的监管职能进行依权细化分解。三是实行上下联动。依据全系统执法监管工作“一盘棋〞的原那么,在划分职能的同时,合理整合执法力量,防止消逝“单兵作战〞,协作不力的现象。直属局、职能科室担负“双重〞职能,担负自身办案职能,担负指导基层工商所办案职能。对工商所觉察的案件线索,由相关直属局、科室准时介入,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执法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由市局统一抽调人员,组成办案小组,集中开展案件调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效能。
(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工商所由于其自身的基层性质,对所在辖区的经营业户较县级局科室更加熟习,日常监管巡查数据也都由工商所归案备案,要充分利用工商所的这一特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向工商所下放监管执法权力,提升工商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今年以来,市工商局首次推行年检核审权下放制度,将企业年检分为两个环节,首先工商所先对年检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再由企业注册局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工商所盖章确认的年检报告书,注册局不予核审通过,有效地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提升了监管执法水平。
(三)乐观构建县级局、工商所信息沟通平台。由分管局长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共同参与成立“信息调研中心〞,定期对工商所监管工作状况进行调研,充分发挥以下两个作用:一是在制度的制定阶段,组织局机关负责人、基层所所长、业务骨干共同参与集中争辩,对制度的实效和缺陷进行分析,依据争辩结果进一步完善制度。二是定期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工商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对局机关某项制度、方案的意见反响,倾听基层人员的迫切需求和合理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进行集中研讨,将问题以及争辩结果向局机关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推行县级局“三下一质〞承诺活动。一是向下承诺。县级局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年初布置工作任务时,签订廉政承诺保证书,以公开信的方式发放到基层工商所中,接受基层人员的双向监督。二是向下述职。县级局负责人在每个季度,向基层开展述职活动,公开财务信息和政务信息。三是向下评议。由基层工商所向局机关业务科室进行评比打分,并计入年终考核成果。四是询问质询。县级局分管局长、科室负责人在推行“三下〞时,要对基层人员的质疑要认真解释,说明状况。
(五)努力加大三项基层监管执法硬件投入。一是加大基层综合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基层监管工作需求的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扫除局部工商所设备不齐造成的监管“死角〞问题。二是加大对基层办公场所建设的投入,改善基层办公环境;三是加大对基层办公设备与执法装备的投入,准时做好基层工商所、照相机、食品检测箱等设备的修理和更新工作,为基层执法供应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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