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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小编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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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小编推荐] 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XX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平安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 总那么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平安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平安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平安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平安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平安监管局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 2设委。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区县建委应责令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30天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后报请区县建委复查,区县建委复查合格前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复核该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 第九条依据前款进行复核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时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90至120日。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分别按以下时限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根底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根底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分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依法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法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处分的根底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分。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依法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被撤消后,自撤消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2023个工作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解除暂扣安 4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申请后,应当对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平安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总承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除暂扣专业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总承包单位在XX省建筑市场一定时限的招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非本市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的根本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其平安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通报给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同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二条的时限标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生产平安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暂停其在XX省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15至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30至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60至90日。 第十八条事故工地的工程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 5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2个月;暂停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撤消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暂停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2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撤消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终身不予注册。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5年内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拟撤消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处分;拟撤消非本市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有关材料通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条对事故工地的工程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进行处分时,还应收回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限期整改的时限与暂停其执业资格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其它 6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参建单位违规行为记入XX省建设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两级平安监管局还将依据平安生产法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罚款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意见,按照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重大隐患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在日常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或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工程暂时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分。 第二十五条同一工程因以下重大平安隐患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负责人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收回工程负责人平安生 7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3个月至12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不得从事工程负责人工作,经整改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负责人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或平安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暂扣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到6个月。 (一)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平安教育或使用平安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二)未按要求设臵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平安防护多处不到位的; (五)基坑支护工程未按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 (六)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臵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七)未按要求办理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备案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八)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 8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九)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十)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 (十一)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起重机械未到达平安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十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三)撤除工程未编制撤除方案或未到区县建委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依据前款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建委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暂扣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工程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其平安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三个工程被责令停止施 9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上述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分,非本市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XX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23"663号)和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京建施"202223"322号)同时废止。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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