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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23
党政机关
公文
处理
工作条例
带来
变化
分析
建议
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变化的分析与建议
崔成前
2023年4月16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同时被废止。新绦条例的发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党政公文处理的一体化,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将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拟结合已被废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就新条例形式与内容上的主要变化进行简单解析,以帮助文秘工作者更好地掌握其精神。
一、新条例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一体化
新条例公布之前,党政公文虽然常被相提并论,但党政公文始终是并行的两个系列,同时存在,各自开展。党政公文的文种历经数次变动,文种多有交叉,小有差异。此次一体化处理更有利于促进公文办理效率的提高,促进党政机关工作的衔接,使党政公文处理更加简洁高效。
二、新条例清晰地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作用
新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这个定义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党政机关公文,可以“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二是党政公文“具有特定效力和标准体式〞;三是党政公文是实现管理职能的“工具〞。这较以往的方法与条例,对公文的作用作了突出强调,目的是提高人们对公文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文处理的水平。
三、新条例科学地调整了公文种类
新条例公布之前,协法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的文种为14种。新条例对文种调整后,行政公文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原有文种全部保存。党务公文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三个文种。
有三个文种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会议纪要〞。新条例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使文种更加准确简洁,便于拟制标题时在会议名称之后直接使用,防止了原来“会议纪要〞使用中与会议名称衔接时的重复繁杂。二是“议案〞。“议案〞这个文种,虽然在新条例中作了规定,但它仍然只是一个行政公文文种,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因此,其发文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主送机关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由只能是“提请审议事项〞,规定十清楚确,党的机关不可使用。三是“命令〞。它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由此可以说,在新绦例规定的15个文种中,行政机关可以全部使用,党的机关可以使用13个。
四、调整了公文的格式要素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共18个要素。与方法的17个要素相比,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与条例的16个要素相比,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根据新条例关于每一因素的具体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变化有:
一是关于紧急程度。方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新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程度标注为“特急〞“加急〞,因此,标注“急件〞时今后应用“加急〞替代。
二是关于发文机关标志。新条例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范文先生网)这一点也与方法不同,协法规定“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标识〞现称作“标志〞,更加标准贴切;二是“文件〞二字加与不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联合行文时,几个单位的名称可以都排上,主办单位不一定排在前面,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这种变化与条例的规定比较接近。
三是关于标题。新条例对标题是否使用标点符号未做任何要求,这就意味着今后党政公文标题可根据需要加注标点符号,而不像以往方法规定的只能用书名号。
四是关于发文机关署名。新条例要求“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方法对此未做规定。这样,在今后的行文中就必须署名。这种变化仍然承袭了条例的要求,使公文的结构更加严谨。
五是删除了主题词。以往所有法定公文都要求标注主题词,而新条例的公文要素中没有列入主题词,这意味着公文的主题词要素已被取消。这是新条例在公文要素方面的最大变化,也是形势开展的必然。因为主题词是适应办公
自动化要求的产物,主要用于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现在,主题词的检索功能已日渐式微。有论者就认为,“取消主题词既不影响公文的表达效果,更不会影响公文的执行力,反而可以减少公文的制作本钱,减轻公文制作者的负担,提高公文的时效性。〞
六是关于公文用纸。今后党政公文在用纸规格上统一为a4型号,也就是297mm×22023mm。此次条例实现了党政公文用纸的统一,同时也与国际标准接轨。
五、行文规那么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是关于越级行文。新条例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而过去的行文规那么只对上行文“请示〞与“报告〞有类似规定。这一变化表达了层级管理的严肃性,有助于上下级之间工作的衔接、安排,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关于上行文的主送。新绦例规定,上行文“原那么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而方法只对“请示〞作了类似规定。这就要求今后下级单位的“报告〞或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在写作时要注意主送上级机关的单一性。
三是关于上行文的授权。新条例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这一要求充分考虑了本级党委、政府对所属部门的领导权,有助于工作的协调与开展,可防止出现政出多门,下级部门无所适从、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
四是关于倾向性意见的提出。新条例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一规定有助于上级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科学决策,也有助于催促下级部门主动谋划,积极工作,防止推诿与扯皮。
六、公文处理方面更加强调标准、简洁、保密
一是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标准。在“起草〞环节,新条例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方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审核〞环节,新绦例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关于“签发〞,新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了“承办〞,增加了“传阅〞和“答复〞两个环节,使收文办理的环节增加为7个,对收文办理的要求更高了,目的在于提高工作实效性。“发文办理〞的环节那么由8个减少为4个,将方法中的“起草〞、“审核〞、“签发〞等3环节列入“公文拟制〞局部,“用印〞并人“印制〞局部。新条例将发文办理中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公文办理阶段的要求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更加便于执行。
三是公文管理环节突出了平安保密。新绦例在“公文管理〞中要求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对公文的定密与解密、密级件的复制与汇编、公文的销毁与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应了新的时代对公文处理提出的新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七、对新条例的两点建议
一是新条例体例上存在的问题。新绦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是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第二十五条是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一般应该先谈发文办理,后谈收文办理,这样逻辑关系会更明朗。另外,就发文办理的四大程序“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看,似乎更应该并入第五章“公文拟制〞,上述四大程序是公文拟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一份公文制作过程的延续。可以说,到了“核发〞阶段才意味着公文制作过程的终结。
二是对网络化时代的公文办理应该有明确要求。现在,很多党政部门已经采取网络办公手段,甚至进入无纸化办公时代。在这种大背景下,对公文应该做何要求,什么样的公文不可以上网,可以上网的公文如何上网,网上公文如何保密,涉密如何使用,以及u盘的使用、联网涉密等问题都应该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我国核心利益不受侵犯与影响。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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