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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地
重大
税务
案件
执行情况
调研
报告
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成果实现的重要环节。经过税务稽查的选案、查案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的职能行使,执行环节是否完全履行,表达着对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和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惩戒,关系着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xx市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稽查执行工作,特别是由市地税局审委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情况,涉税金额大,影响面广,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
今年,xx市地税局除要求稽查局将执行反响工作常态化外,还两次派专人组成调研组,组织座谈会对稽查局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和督导,深入执行所和企业,与执行人员和纳税人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了解到现有执行手段、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标准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工作,全面考评案件执行工作成效,监督案件的落实,提高案件执行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稽查执行工作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局稽查部门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绝大局部都得到了有效地执行。202223年稽查局共审理各类税务案件642件,执行完毕616件,结案率96%;2023年稽查局审理案件490件,执行完毕450件,结案率92%。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营造合作平台。一是与国税局、公安局经侦支队、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创立了联合工作机制,从外围为其畅通渠道。在文书送达方面,充分利用居委会协税护税职能,发挥其见证人作用,解决了以往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二是于202223年2023月创立了稽查局查补税款(天、沙、新、水四个局)自开票工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降低了开票过失率,明确了稽查查补收入。三是专门针对执行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明确在保证当期案件执行的前提下,力保清欠以往年度查补税款的执行思路。
(二)充分利用执行资源,前期介入摸查情况。稽查局执行所现有9人,除所长、内勤(兼开票)外分三个执行小组,每组对口三个稽查所。对一些规模较大企业进行稽查时,执行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提前介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企业账户、资产等信息,为下一步执行工作打根底。
(三)与企业沟通日常化,与管理局沟通制度化。定期与未结案企业进行约谈,了解企业情况,要求未结案企业报送证明资金、资产情况的资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催缴方案和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逾期未结案企业,通过向所属管理局定期反响“管查联动建议书〞等形式,通报被查企业查补及税款入库信息,提请管理局加强监管,根据情况适时采取催报催缴、停止出售发票、欠税公告等措施,并将被查户情况反响工作通过管查联动互动机制制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分析
执行难是各类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执行环节作为税务机关防范税款流失的最后一道关口,担负了更多的责任。与一般案件相比,重大税务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遗留案件不能及时执结,滞纳金等的执行力度与税款执行力度相比较弱等方面。造成这种现象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
1.对滞纳金执行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
2.在运用执行手段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如何更合理、灵活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有待深入思考和实践。
3.执行力量薄弱。目前稽查局执行岗编制较少,对于处置疑难个案缺乏有力手段,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
4.重大案件案情一般比较复杂,矛盾比较突出,调查核实时间长,期间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条件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也成为案件执行难、无法执结的原因之一。
(二)客观因素
1.与一般案件相比,重大税务案件一般查补税款金额较大(300万元以上,有些案件甚至到达上千万元、上亿元),加上滞纳金、罚款后,数额相当可观,无形中增加了执行难度。
2.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往往无法执结。涉“困〞案件涉及一些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资金严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执行机关无从下手。一些老企业往往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引发上访闹事等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一些特殊案件也给执行人员出了“难题〞,如某房地产公司账户被法院全面查封,无法缴纳税款;某国际贸易涉及外资企业,查补个人所得税六百余万元,该公司一经稽查,公司相关人员全部失踪,租赁的办公场所无人管理,相应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
3.纳税人普遍对查补税款认可度较高,对非主观成心偷税的情况,认为只要补了税,滞纳金、罚款可以通融或不缴,这样的心理导致滞纳金、罚款执行难度加大。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按法律规定被查对象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过期不缴,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限时一般为15日。如果仍然不缴,可对税款及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那么需被查单位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时,时限为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3个月后,方可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上述程序均为法定程序。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从某种程度上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造成了事实上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4.由于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信息化程度的加深,纳税人对躲避稽查执行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和隐蔽,如有的企业采取财产挂另一个公司的户头,公私款存储混放,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有的将分厂、车间、部门与被执行的总厂脱钩,重新成立新的企业实体,留下空壳总厂应付执行;有的企业转移财产,换地经营,导致税务部门难于实施有效监控。
5.尽管外部执行环境已经有所改善,但仍存在关系不顺畅、外部不配合等现象。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与执行对象有利害关系,为吸引企事业单位多来立户,承诺为立户者保密,不向任何机关透露,致使税务机关难以依法进行查询,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稽查局在实行账户冻结过程中频频遇到此类问题,且税务机关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违法的证据。如纳税人不如实在税务机关报备全部资金账户,执行人员在各银行查阅账户的工作量非常大,目前我局与人民银行之间尚缺乏有效沟通,在账户查询方面得不到积极配合。
6.行政强制法公布实施后,与税收征管法存在诸多不衔接之处,对同一问题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哪部法律不明确,在程序上极大地阻碍了税务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7.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房地产、建筑安装业整体经营状况不景气,考虑到企业的资金运作规律和实际收入进度,稽查局对查补税款较大的企业实行了按进度入库的方法,这也是造成局部重大税务案件未全部执结的原因之一。某些案件由于存在行政干预,无法及时执行的风险增加。
三、几点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稽查局案件执行工作既有自身需要改进之处,也有需要各单位、各部门配合之处。
(一)要求稽查局内部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一是要转变执行工作思路,将滞纳金、罚款的执行放在与税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二是法规科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当监督、沟通,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三是执行所要按季将每个未执结案件原因和进度向市局反响,并对执行方案和措施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每个案件在掌控范围之内。
(二)要求稽查局对每个稽查案件保证执行程序到位,程序未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在保证程序到位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例如:确属企业资金困难,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会引发较为剧烈的社会矛盾的,或确无可执行标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稽查局列明还款方案,提请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属于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导致不能执行的,提请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助查找;属于企业自行申请豁免政策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据报稽查局备案,稽查局对税款先行执行,并定期监督企业政策申请进度,形成书面材料定期反响市局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批等。
(三)充分挖掘法律赋予的其他执行手段的可操作性。如税收征管法第44条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经批准可提请出入境管理局阻止其出境;第48条规定,对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未依法缴清的税款,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期间纳税人倒闭的,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合同法第73、74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四)要求市局对稽查局案件执行工作情况的督察常态化。市局法规处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稽查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察,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五)建立管理局与稽查执行环节的互动机制,及时对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了解纳税人经营动态,到达执行条件立即执行。
(六)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执行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提前介入摸查情况,以“工作日志〞等方式标准日常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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