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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民主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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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民 民主 自治 实践 存在 问题 及其 原因 分析
村民民主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实行村民民主自治,这是一项标准我国农村开展方向的根本社会政治制度。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开展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民主管理的法律不完善、民主监督不到位、民主决策中的村委会与政府之间、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不清等问题。影响村民自治开展的因素是,经济开展水平低下影响村民自治的落实;“村两委〞之间的权力争夺,造成矛盾冲突;缺乏有效完善的运行监督机制,致使村官腐败问题突出。 关键词:村民自治;腐败;民主监督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982年,我国开始推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村旧的管理体制逐渐瓦解。党中央1988年正式确立在我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制度,构建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直接民主体系,实行“乡政村治〞。时至今日,村民自治政策已经在我国实施二十五年,农村经济迅速开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村民自治政策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开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开展、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等新情况的出现,村民自治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在我国取得的开展 村民自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开展的产物,“村民自治,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是解决我国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根本政策。它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1]村民自治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地方自我管理权,把权力交回到村民手中,让村民对自己的事物进行自我管理与经营,并制定相关的制度与监督机制,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村民自治的推进不仅不会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削弱,相反,为国家机构精简、管理能力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修订后的村组法,推进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化、制度化。它的贯彻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经过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开展:〔1〕民主选举不断标准。村委会干部民主选举优化了村级领导班子结构,有一定政治素养、文化水平、年轻有为的村民被选进村委会,成为农民致富的领头人,他们更多地为村民利益考虑,不仅稳固了村级政权,广阔村民也更加积极地参与村务管理,主动协助村干部开展各项工作,群众参政议政热情提高,村务管理更加民主。〔2〕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报告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各地逐步建立,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村民表达意愿的民主议事组织。政务村务更加透明公开,民主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村民自治朝着良好的方向开展。〔3〕广阔村民自主管理的民主意识得到增强。通过村民自治的开展,广阔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得到极大提高,自我效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大大增强,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从物质方面保障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那么,村民自治那么从民主政治方面保障了农民的权利,提高了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增强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对推动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1.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缺乏民主观念是我国村民自治最大的阻碍。民主观念的缺失导致村民对自治感到无所谓,态度冷漠,缺乏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臣民文化,上尊下卑、差异有序。[2]P282在这种社会格局下,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根本没有民主观念和独立的主体意识。同时,由于我国农村村民长期处于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相对低下的状态,在村级事务中,村民普遍更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很少有热情去关注政治事务或者公共事务,他们关注的是如何提高自家的经济收入,而对民主决策几乎是冷漠与无视。况且,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并没有充分到位,甚至有村民对村民自治甚至一无所知,人们对村民自治如何开展缺少关注,对村民自治开展的有效性很少提出有效的建议,民主监督意识淡薄,这样,政治参与便无从谈起。 近些年来,由于农村外出务工农民增多,在农村重大问题的决策、管理,以及财务公开监督方面,流动农民很少有时间、时机参与并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为了打工放弃了自己在村中对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中应承当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力,使村务活动流于形式。大局部农村青壮年出外打工,留守农村的人口绝大多数是所谓的“三八、六零、六一〞部队,即妇女、老人和孩子,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缺乏又给村民自治的民主参与造成更大的障碍。 2.“村两委〞之间矛盾时有发生 “村两委〞是指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者之间矛盾反映的是村民自治过程中不同的权威机构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作用能否得到发挥。[3] “村两委〞之间的矛盾主要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村委会不愿接受党支部领导。村委会认为自己是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有群众根底,因此,不十分重视党支部的领导作用,重大事情不愿意向党支部请示汇报,村委会主任往往单独做决定,无视民主,把村民自治最终搞成了村委会自治,更严重者甚至成了村主任个人自治,逐步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第二,村党支部严重越权。一些村支书做事方式大包大揽,不尊重村委会的权力地位,本来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的工作,党支部却越权处理,没有正确理解党支部的职能是把握农村工作的政治方向,没有和村委会配合对村务进行管理,更有甚者还有些党支部将村委会看作是自己的附属单位,把村党支部作为农村工作的全部,进而村民自治便成了党支部自治,更严重者甚至成了支部书记个人自治,村民民主管理受到很大影响。第三,村两委之间职能、权力边界划分不明确。一些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各自的职责、权限认识不清,理解有偏差,致使村主任、村支书在具体职权方面纷争不断,工作不协调,矛盾冲突经常发生。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争夺利益,推脱责任,造成效率低下,进而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 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对农村社会经济开展、政治稳定和村民自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也影响着“两委〞干部在村民心中的形象。所以,在村民自治的开展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理清“村两委〞之间的职责、权限关系,合理鉴定相互的职责范围,即不能权大责轻,也不能权轻责大,两者相互配合,才能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农村民主进程才能取得不断开展。 3.村官腐败问题突出 近年来,村官腐败现象比拟突出,不仅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开展,民主的推进,而且引发了官民矛盾,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消极的影响。首先,村官腐败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开展起着负面作用。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权力寻租,为自己及家族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影响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其次,村官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村官〞是村民最直接的领导,他们代表着党和政府,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基层官员的腐败,让老百姓开始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里不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人民公仆〞形象。进而人民在心里产生对党的政策的疑心与不信任,这其中就包括了对村民自治的支持与关注程度。再次,在当官致富的观念下,由于受利益驱动,“贿选〞之风盛行。选举村领导班子时,有的候选人视法律为儿戏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贿选手段,造成恶劣影响,村民自治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村干部的认真实施和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村民自治制度实行的根底。村干部的行为是否公正、公开、透明,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效果和村民对于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村官腐败现象,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开展,使得村民自治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村官腐败的现象背离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本质。本应该是村民自己管理本村事务,而村官腐败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村民的自治意识与行为,对村民自治的效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4] 三、影响村民自治开展的因素分析 1.经济开展水平低下影响村民自治的落实 古语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那么知荣辱〞。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之所以流于形式,不仅仅是因为当地缺乏自治的人才,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贫困,缺少保障村民自治的经济根底。由于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教育缺乏,农民素质普遍偏低,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民主政治权利意识淡薄。 农村开展到现阶段,经济根底薄弱制约了各方面村务的开展。从目前情况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村公共根底设施严重缺乏;二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开展缓慢;三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增收难度偏大。[5] 在我国,东西部经济开展不平衡,广阔西部地区,由于集体经济欠兴旺,村委会举办公共事务资金严重缺乏,村委会开展工作心有余而力缺乏,村干部只能眼巴巴寄希望于国家的资金投入;青壮年劳动力大局部出外打工挣钱,村里“能人〞外流现象严重,村民自治缺乏人才,自治难度加大,从而进一步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开展。而在东部农村地区,经济根底比拟雄厚,不少致富能手推动了本村经济的开展,村的实力增强了,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也提高了。为此,虽然村民自治在东西部都经过了二十五年的开展,但由于经济的原因,西部开展缓慢,东部开展迅速。 2.“村两委〞之间的权力之争,造成矛盾冲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然而在所有关于村委会职责的规定中,几乎囊括了农村社会开展和经济建设中的所有重要问题。这种规定是“两委〞矛盾的制度性原因。 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之前,党组织在农村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党领导一切的观念在很大一局部人的脑子里早已成为一种思维定式。传统农村管理体制及相关观念相互结合成为一种刚性的历史惯性。即使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由于思维定势依然存在独断专行,大包大揽的问题。同时,农村的权力结构从一元向二元转变,这种转变导致村委会掌握了大局部权力资源,村委会的权力地位提升,党支部的权力地位弱化,出现了村两委之间的权力资源之争。村两委之间权利资源之争实质是村两委之间的关系没有标准可依,更谈不上标准的具体性、可操作性。 3.缺乏有效完善的运行监督机制,致村官腐败问题突出 〔一〕 缺少健全的民主法制,使村官腐败有恃无恐。一是法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村官违法乱纪行为认定不清晰的原因。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仅把村官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救灾救济款物、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以及代征、代缴税款,有关方案生育、户籍、征兵等七种公务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犯罪的,定性为腐败。但是,以上所指村官的公务行为并没有包括诸如架桥筑路、兴修水电、集资办厂、出售集体财产、建设村庄、筹建农贸市场等公务行为。而这些行为在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已在农村事务中占有很大比重,村官借助手中的权力通过这些事务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已经屡见不鲜。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了可以钻的空隙。导致腐败现象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村民对村官的信任和村事务管理的不民主。二是村民举报难,查处阻力大。我国农村中对村委会的监督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够健全。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受理村民举报工作不标准,有的推诿、有的堵截、有的压制,有的报而不立、压案不办、久拖不决。加之村民举报渠道不畅,网络信息不健全,再加上农村宗族势力强大,村民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致使查处相关事件的外部干扰明显,为村官谋取私利滋生了一个有利环境。三是执法不严,审查不公。农村相关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处理方法不科学,查案还存在不公开公正的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执法执纪不严,重罪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直接影响了村民管理的自主性,也造成了村民自治中的不公正性,导致农民产生政治冷漠,影响了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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