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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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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审判 工作 监督机制 促进 公正 司法 情况 报告
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权力运行的监督工作,从体制、机制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司法。特别是自2023年2023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审议意见,紧紧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既充分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审判监督工作呈现出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良好局面。 一、认真执行审判工作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质量与效率监督体系 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是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积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了以下各项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立案和庭审监督机制。围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等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通过标准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标准法官的庭审行为,加强庭审标准化建设;完善庭审纪录制度,逐步推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更方便、有效地接受审判质量评估检查,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二是完善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交流办案制度,健全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同等承担责任、办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参与合议庭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在庭审、合议中充分独立发表意见,表达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及院、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监督并重的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有序地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假设干意见,强化院、庭长对合议庭的指导和制约职能。在改革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同时,既充分保证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起草、签发权,又落实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权,行使监督职责。 四是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定期抽查。对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重复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群众有举报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程序,将评查结果与法官的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并定期分析和通报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对典型案件分类点评。为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及时审结,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审限跟踪管理制度,实现对立案、庭审、合议、宣判、送达、归档等活动的动态管理。对案件可能超期的,实施催办、督办;对拖案不办、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有过错的,按违法审判追究相应责任。 二、充分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紧紧抓住重点工作,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局部委员提出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审级制度虚化、审判监督作用弱化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紧紧抓住三大审判工作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23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重点对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对一审死刑案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此根底上,稳步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做出了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死刑案件核准程序,保证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标准行使。为统一司法尺度,慎重适用死刑,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稳妥实施,促进和带动了整个刑事审判工作水平和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带有共性的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各民事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分工、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设置、简易程序的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的完善、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加强合议庭负责制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等8个与审判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就此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标准。这些工作进一步改善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式,提高了监督制约效果。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专题研究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制定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假设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发挥保护相对人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同时加大依法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工作力度,强化对一些事关民生、损害群众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行政案件的监督协调,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二审对一审的监督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严格禁止下级法院就个案的事实认定和如何处理进行请示,确保诉讼当事人有效行使上诉权利,确保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要求上级法院负责组织下级法院交流审判经验,帮助下级法院及时总结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经验教训,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针对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那么,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近两年来,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典型案例120多个。 (五)完善依法纠错的申诉审查和再审监督机制。申诉审查和再审是审判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发现问题并依法改正确有错误判决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申诉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明确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和再审审理期限,进一步标准再审立案和再审改判的条件,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导到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上来。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做到及时审查;可能有错的,依法立案;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改判;对经再审认定原判正确需要维持的,注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了加大对再审改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推行了再审听证制度,增加再审改判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申诉审查与再审工作的严肃性。通过总结再审改判事由并定期进行通报,凸现再审案例的示范效应,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 执行难问题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法院工作的热点之一。针对执行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关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执行机制建设,统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在认真剖析形成执行难原因的根底上,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一,标准执行行为。针对少数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执行不标准的问题,全面落实标准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措施,公开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严格执行款物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款物及时平安地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对违法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纠正、裁定纠正等措施,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查封。对消极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近两年共执结了37000多件积案和难案,并根据执行人员的主观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加强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11项执行工作制度。针对消极执行和违法执行行为,制定了执行流程管理、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更换承办人制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了执行款管理、实际执行费收退费方法,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操作方法,拍卖公告操作细那么,债务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推进执行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假设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同时,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级法院每年约200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系统之中,允许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查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听证制度,完善和赋予当事人对违法执行的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 第四,完善执行投诉处理机制。对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分级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及时执结。近两年来,对反映高级法院执行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直接立案督查82件。对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了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违法执行案件,责成有关高级法院依法进行纠正;对违法违纪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健全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完善自律、惩戒、防范和保障机制 实现公正司法,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开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务实、清廉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完善法官行为监督机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去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逐步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法官行为和职业操守的监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行为标准,从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四个方面入手,标准法官司法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确保审判活动在正当、合法、标准、文明、有序的轨道上运行;注重加强法官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审判作风,不断加大对违法办案、消极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二)健全院长、庭长“一岗双责〞制度。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院长、庭长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责任,强化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行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既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岗位审判人员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不断加大对重点岗位审判人员的监督力度。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同时,积极从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等入手,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四)健全财务、后勤管理监督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坚决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及时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诉讼费收费与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着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权限和经费支出管理监督;完善采购和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制度;落实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完善对当事人投诉审判人员的处理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制度,无论是案件审判中的投诉,还是裁判生效后的投诉,要求被投诉人员所在部门和纪检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投诉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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