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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案件
调查
终结
报告
新编
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当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
1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202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2023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成效做说明,属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成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成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成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效劳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分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据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没有成心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成心,而且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
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电力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地址:法人代表:案件性质: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案由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案件调查经过
1、现场调查情况
2、外围调查取证情况
3、司法鉴定情况
4、主要证据及作用
5、违法事实
四、调查结论
五、协调沟通情况
六、处理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202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2023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成效做说明,属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成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成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成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效劳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分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
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1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由:涉嫌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调查时间:自202223年1月11日至